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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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院設下列處、中心、室: 一、考選處。 二、銓敘處。 三、保訓綜規處。 四、資訊處。 五、編研中心。 六、秘書處。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九、統計室。 十、政風室。
- 2.本院各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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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處務規程第5條的規定,考試院設有多個單位,包括考選處、銓敘處、保訓綜規處、資訊處、編研中心、秘書處、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和政風室。此外,根據業務需要,本院的各單位還可以再細分成不同的科來進行工作。 Reference: 考試院處務規程第5條
- 銓敘名詞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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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