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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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考試政策研擬規劃事項。 二、關於考試法令之擬辦、審核事項。 三、關於考試議案之擬辦、審核事項。 四、關於考試及格與訓練合格證書相關法令之擬辦及證書製發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法規之擬辦、審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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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處務規程第6條,考選處的職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負責研擬和規劃考試政策的相關事項。 二、負責擬辦和審核考試法令的相關事項。 三、負責擬辦和審核考試議案的相關事項。 四、負責擬辦和管理與考試及格以及訓練合格證書相關的法令,並負責管理證書的製發事項。 五、負責其他有關法規的擬辦和審核事項。 根據這個解釋,考選處的主要職責包括研擬考試政策、規劃考試事項,以及擬辦和審核相關的考試法令和議案。同時,他們還負責管理與考試及格以及訓練合格證書相關的法令,並製發相應的證書。除此之外,他們還負責審核其他有關法規的事項。 參考資料:考試院處務規程第6條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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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