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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處務規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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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考試政策研擬規劃事項。 二、關於考試法令之擬辦、審事項。 三、關於考試議案之擬辦、審核事項。 四、關於考試及格與訓練合格證書相關法令之擬辦及證書製發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法規之擬辦、審核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處務規程第6條,考選處的職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負責研擬和規劃考試政策的相關事項。 二、負責擬辦和審核考試法令的相關事項。 三、負責擬辦和審核考試議案的相關事項。 四、負責擬辦和管理與考試及格以及訓練合格證書相關的法令,並負責管理證書的製發事項。 五、負責其他有關法規的擬辦和審核事項。 根據這個解釋,考選處的主要職責包括研擬考試政策、規劃考試事項,以及擬辦和審核相關的考試法令和議案。同時,他們還負責管理與考試及格以及訓練合格證書相關的法令,並製發相應的證書。除此之外,他們還負責審核其他有關法規的事項。 參考資料:考試院處務規程第6條

  • 法令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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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處務規程第 6 條規定:「考選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考試政策研擬規劃事項。 二、關於考試法令之擬辦、審核事項。 三、關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處務規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