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0條規定,訴願事件經審議後,應製成決定書,然後由主任委員簽請院長核定後進行送達。根據該規則的規定,送達是指將決定書交付給相關當事人的行為。也就是說,審議結束後,該委員會應該將製成的決定書經由主任委員的核定後,由適當的方式將其送達給當事人。
- 訴願名詞
- 核定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