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訴願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3.12.21
廢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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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主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凋滿如與訴願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或與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對於該訴願事件之處理,應行迴避。
本會人員與訴願事件有無利害關係,由主任委員決定。
本會人員有第一項原因應迴避而不迴避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議處。
訴願事件到院後,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至三人審查,並將審查意見製作決定書初稿,提本會會議審議。
前項訴願事件有關文書如有不合法定程式者,先由本會秘書通知訴願人於一定期間內補正者,再行分案審。
訴願事件之審議,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到會陳劊,並得通知原處分或原決定機關於審議時派員列席備詢。
訴願事件如認為有調查必要時,主任委員得指派專人前往調查,並製作調查筆錄。
訴願事件在辦理期間,應嚴守秘密,不得對外洩漏。
本規則未依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有關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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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83.12.2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