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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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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於訴願事件之審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不同意之委員及其異議,得列入紀錄,以備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5條,審議訴願事件時,需要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能開會,並且需要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作出決議。如果在表決時委員意見相同,則由主席做最終決定。不同意的委員可以將其異議記錄下來,供參考。 資料參考: 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訴願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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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5 條規定:「本會對於訴願事件之審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