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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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事件之審議,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到會陳劊,並得通知原處分或原決定機關於審議時派員列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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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考试院诉愿审议委员会审议规则第6条的规定,当审议诉愿事件时,必要时可以通知诉愿人出席会议陈述意见,并可以通知原处分或原决定机关派员列席备询。这条规则要求在审议诉愿事件时,必要时必须通知诉愿人出席会议并阐述意见,同时可以通知原处分或原决定机关派员出席以备询问。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在审议过程中能够听取相关当事人的声音并了解原处分或原决定机关的情况。例如,当诉愿人提出申诉并要求审议时,考试院诉愿审议委员会会根据这条规则通知诉愿人出席会议,并通知相关原处分或原决定机关派员列席,以便在审议过程中听取他们的观点并做出决策。
- 訴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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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