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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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主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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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條規定了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的主席職責和選任方式。根據該條規定,主任委員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無法擔任主席,則可以指定其他委員擔任主席。這意味著主任委員既是會議召集人,也是主席,但在無法擔任主席時,可以指定其他委員代替。這條規則確保了訴願審議委員會的順利運作和主席職位的連續性。 參考資料: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 條 (100.01.08) 範例:假設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因病無法參加會議,根據該規則,他可以指定一名委員代替他擔任主席,以確保會議的正常進行。例如,主任委員指定了委員A為主席,委員A將負責主持會議和指導討論事項,確保會議按照正確的程序進行。
- 訴願審議委員會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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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