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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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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凋滿如與訴願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或與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對於該訴願事件之處理,應行迴避。 本會人員與訴願事件有無利害關係,由主任委員決定。 本會人員有第一項原因應迴避而不迴避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議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的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依據上述法規,第二審判決的上訴人應委任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除非上訴人本身具有律師資格。如果上訴人的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亦可以上訴人所屬的具有律師資格且經法院認為適當的專任人員作為訴訟代理人。在提起上訴或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應釋明委任律師的原因。 並結合參考資料,對於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 條,該條規定如果該審議委員會的人員與訴願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或與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應該迴避對於該訴願事件的處理。而審議委員會的人員是否與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由主任委員決定。如果審議委員會的人員有應該迴避但未迴避的情況,應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議處。 根據參考資料證人為當事人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只能拒絕證言,並非說他們沒有證人能力。法院應該採信這些證人的證言,因為原審已行使其採信證據的職權,並且遵循應該相信證人張秀玲的證言,並不違反法令。 綜上所述,根據所提供的法規,第一項該法條規定了上訴人在第二審判決上訴時應委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除非上訴人本身具有律師資格或符合其他規定。第二項規定了上訴人與其配偶、血親、姻親或機關間的關係對於選擇訴訟代理人的影響。第三項則規定了不適當迴避的情況應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議處。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也支持了這些法規的解釋和應用。 因此,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 條」所規定的情況是,如果該審議委員會的人員與訴願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或與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應該迴避對於該訴願事件的處理。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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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 條規定:「本會凋滿如與訴願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或與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對於該訴願事件之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