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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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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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一條,這個規則是根據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訂定的。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成應符合以下規定:委員應包括本機關的高級職員以及經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聘用的人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全部委員的二分之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的規定,委員的組成應符合訴願法的相關要求,其中應有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的參與,以增加審議的公信力。然而,在某個具體案例中,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其中大部分委員是該機關的高級職員,只有少數是專家、學者。這樣的組成可能影響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合法性,並對當事人的權益產生影響。 在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的案例中,該委員會的組成成員中包含了與原審案件無直接相關或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成員,而沒有達到訴願法所規定的合法組成要求。這可能導致委員會的決議無效,並影響當事人的權益。 根據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及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一條的相關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成應符合法定要求,委員中應包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以保障審議的公正性和專業性。如果委員會的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將對審議結果產生影響,並可能導致訴願決定無效。 參考資料: 訴願法修正條文,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條文
- 訴願法 第 5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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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