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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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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 條,訴願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無法召集或出席,則可以指定一位委員代行主席職務。根據該條款,委員必須親自出席,不能由他人代理。 以上是我對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 條的解釋。我找不到具體的參考資料與這個法規有關,但根據該法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主任委員在訴願會中擔任主要的召集和主席職務,且委員必須親自出席會議,不能由他人代理。

  • 訴願審議委員會名詞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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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 條規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或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