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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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 條,訴願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無法召集或出席,則可以指定一位委員代行主席職務。根據該條款,委員必須親自出席,不能由他人代理。 以上是我對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 條的解釋。我找不到具體的參考資料與這個法規有關,但根據該法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主任委員在訴願會中擔任主要的召集和主席職務,且委員必須親自出席會議,不能由他人代理。
- 訴願審議委員會名詞
- 訴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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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