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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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 條的規定,對於符合管轄的訴願事件,應先進行法定程序的審查。如果程序不合規定,根據訴願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訴願機關應該在文件到達次日起的二十日內通知訴願人補正。這表示如果訴願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序,訴願機關應該在二十日內通知訴願人進行補正。 例如,如果一位訴願人在提起訴願時沒有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必要的文件,訴願機關在收到文件後的次日起二十日內應向訴願人發出通知,要求他們在這段時間內補正文件。如果訴願人在這段期限內未能補正文件,訴願機關可以根據法規規定進行處理,可能拒絕受理該訴願。
- 訴願名詞
- 第六十二條條文
- 訴願法 第 6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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