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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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但可補正者,受理機關應通知訴願人於 20 日內補正,逾期不受理。
Q · 收到訴願補正通知,我有多少時間可以補?
20 日,從收到通知的次日起算,不能延長
依訴願法第 62 條,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但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 20 日內補正。這 20 日從收到補正通知的次日起算,是法定不變期間,不因人在國外、生病或找不到代理人而延長。逾期未補正,依第 77 條第 1 款應為不受理決定,前面所有訴願努力歸零。
白話解讀
收到從訴願機關寄來的回函,大部分人先翻到最後找結論。看到「補正」兩個字,第一反應是「完蛋了,我寫錯了」。錯了。補正通知其實是訴願程序送你的延長賽。它告訴你:你的訴願書格式有問題(缺簽名、缺處分案號、漏附件、代理人沒附委任狀),但問題可以救,給你 20 天補回來。20 天從你收到通知的次日起算,是法定不變期間,過了不能延。本條真正的殺傷力在期限被忽視。很多人收到通知後丟在桌上想「下週再處理」,或者通知寄到老家沒及時收到,等到回神已經剩三天。一旦 20 日過了沒補正,依第 77 條第 1 款,整個訴願會被裁定不受理,前面所有努力歸零。所以收到補正通知的下一個動作不是抱怨,是翻日曆計算截止日,然後一次補齊所有可能瑕疵。
法律定性
訴願補正,指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符合法定程式(如缺簽名、漏處分案號、未附委任狀等),但瑕疵可以修正時,通知訴願人於 20 日內補回的程序機制。此 20 日屬法定不變期間,自收到通知次日起算,逾期未補正即構成訴願法第 77 條第 1 款的不受理事由。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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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收到補正通知是不是表示我的訴願會被駁回?
完全相反。如果訴願會打算直接駁回,會用「不受理決定」而不是「補正通知」。發補正通知代表機關認為你的訴願有實質審理的價值,只是程序格式有瑕疵,給你機會修正。把這 20 天當救命繩抓緊,不是當壞消息逃避。
Q2補正期間 20 天怎麼算?我能不能延長?
從你收到通知的次日起算(不是寄出日),第 20 天當天還可以補,第 21 天就過了。這是法定不變期間,沒辦法延長,就算人在國外、生病住院、代理人請假都不行。如果預計這 20 天無法處理,收到通知當天就委託他人代為補件。
Q3訴願補正期限是幾天?
20 日,自收到補正通知的次日起算,是法定不變期間不能延長,逾期依第 77 條第 1 款不受理。
Q4訴願補正是什麼意思?
訴願書格式有瑕疵(如缺簽名、漏案號、未附委任狀)但可修正時,機關通知你限期補回的程序機制。
Q5什麼叫法定不變期間?
法律明定不得因任何事由延長或回復的期間,逾期即生失權效果,補正 20 日即屬此類。
Q6訴願補正和訴願期間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訴願期間是 30 日(提起訴願),補正期間是 20 日(已提後修正瑕疵),兩條獨立時鐘。
Q7訴願補正通知收到後怎麼處理?
記下收到日標出第 20 日截止日 → 致電訴願會確認瑕疵清單 → 一次補齊所有可能瑕疵 → 掛號寄出留回執。
Q8訴願補正期間怎麼計算?
從收到通知的次日起算第 1 日,第 20 日當天仍可補,第 21 日即逾期,以合法送達為起算前提。
Q9補正通知沒寫清楚要補什麼怎麼辦?
立刻致電訴願會承辦人確認機關認定的全部瑕疵,含糊籠統的「請補正」可要求具體指明。
Q10補正要補哪些常見項目?
常見為訴願人簽名蓋章、原處分案號、原處分書影本、委任狀、必要附件等格式欠缺。
Q11訴願補正 20 日 vs 訴願期間 30 日差在哪?
補正期間 20 日起算自收到補正通知次日、逾期依第 77 條第 1 款;訴願期間 30 日起算自處分送達次日、逾期依第 77 條第 2 款。
Q12補正期間能不能像訴訟一樣聲請回復原狀?
補正 20 日為法定不變期間,原則不得延長;是否得回復原狀須依具體事由與實務見解判斷,不可當然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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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訴願期間(第14條) | 補正期間(第62條) |
|---|---|---|
| 性質 | 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 | 已提訴願後修正格式瑕疵的期間 |
| 天數 | 30 日 | 20 日 |
| 起算點 | 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次日 | 收到補正通知次日 |
| 逾期效果 | 依第77條第2款不受理 | 依第77條第1款不受理 |
| 能否延長 | 法定不變期間,不可延長 | 法定不變期間,不可延長 |
訴願期間(第14條)
- 性質
- 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
- 天數
- 30 日
- 起算點
- 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次日
- 逾期效果
- 依第77條第2款不受理
- 能否延長
- 法定不變期間,不可延長
補正期間(第62條)
- 性質
- 已提訴願後修正格式瑕疵的期間
- 天數
- 20 日
- 起算點
- 收到補正通知次日
- 逾期效果
- 依第77條第1款不受理
- 能否延長
- 法定不變期間,不可延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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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871002 全文修正)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一項修正移列。 二、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序可以補正者,以二十日為不變期間,由受理訴願機關通知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依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訴願機關名詞
- 訴願名詞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一項修正移列。 二、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序可以補正者,以二十日為不變期間,由受理訴願機關通知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依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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