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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2.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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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tinowu
8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行政程序法第 99 條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10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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