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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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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60 條規定,訴願人於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訴願,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處分再提訴願。

Q · 訴願提出後可以反悔撤回嗎?

可以,但限決定書送達前,撤回後不能再提

依訴願法第 60 條,訴願人在訴願決定書送達前可以隨時撤回訴願,不需說明理由。但撤回有兩道紅線:一是時間,決定書一旦合法送達就無法撤回;二是不可逆,撤回後不得對同一處分再提訴願,等於放棄整條行政救濟管道。實務上常用於機關承諾自行撤銷處分、或當事人想避免留下被駁回紀錄時的策略性退場。

白話解讀

訴願提起後,你以為就只能等決定?不是。在訴願決定書送到你手上之前,你隨時可以撤回訴願。這個權利在很多情境下是極珍貴的籌碼:例如機關私下表示願意自行撤銷處分換你撤回訴願、或者你在訴願過程中發現自己的論點站不住腳想避免留下「訴願被駁回」的紀錄。但這條後段有一道紅線:撤回後不能對同一處分再次提起訴願。也就是說,這個撤回是「一次性」的決定,按下去就沒有退路。撤回的關鍵時間點是「決定書送達前」,一旦決定書送到你手上,案件就終結了,撤回也沒意義。掌握這個時間窗口和不可逆性,是高階訴願戰略的核心之一。

法律定性

訴願撤回是指訴願人在訴願決定書送達前,主動終結已提起訴願程序的單方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為終局放棄對同一行政處分的訴願權,撤回後不得復提同一訴願;又因行政訴訟以踐行訴願為前提,連帶喪失後續行政訴訟救濟可能。撤回權的存續以決定書合法送達為終止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撤回訴願後我反悔了,還有什麼救濟管道?

幾乎沒有。訴願法第 60 條後段明定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行政訴訟法第 4 條又要求行政訴訟以踐行訴願為前提,所以撤回等於放棄整條救濟路。唯一極例外是撤回意思表示有瑕疵(如機關脅迫),但舉證極為困難。

Q2我撤回訴願是不是等於承認原處分是對的?

法律上不是。撤回只是程序上放棄訴願審查,不代表實體上承認處分合法。但實務上可能被解讀為曾對處分認諾,可在撤回書加註「本撤回僅為訴願程序之終結,不表示對原處分合法性之承認」保留立場。

Q3撤回書要送給原處分機關還是受理訴願機關?

送受理訴願機關(上級機關),因為訴願案件實質審理在那裡進行。建議副本同時抄送原處分機關,避免一機關已終結而另一機關仍在處理的程序混亂,並以掛號郵寄保留回執。

Q4訴願可以撤回嗎?

可以。依訴願法第 60 條,訴願人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前得隨時撤回訴願,不需說明理由。

Q5訴願撤回是什麼意思?

訴願人於決定書送達前主動終結訴願程序的單方意思表示,效果是終局放棄同一處分的訴願權。

Q6訴願撤回和訴願不受理差在哪?

撤回是訴願人主動放棄;不受理(第 77 條)是機關因程序不合法等理由作成的決定,兩者都終結程序但發動者不同。

Q7什麼叫決定書合法送達?

依行政程序法將決定書交付當事人,含本人收受、補充送達、寄存送達等,送達完成即為撤回權的終止點。

Q8訴願撤回怎麼辦理?

具撤回書載明案號、訴願人、撤回意思、日期、簽名,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副本抄送原處分機關。

Q9撤回訴願書怎麼寫?

載明訴願案號、訴願人姓名與聯絡資料、撤回之意思表示、日期、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加註不認諾保留語句。

Q10機關叫我撤回換它撤銷處分,怎麼自保?

先取得書面承諾、讓機關先撤銷處分,再提撤回書。順序反了撤回後對方反悔你就沒救濟管道。

Q11怎麼確認撤回還來得及?

確認訴願決定書尚未合法送達,可向受理訴願機關查詢案件進度,送達回證日期是判斷基準。

Q12訴願撤回 vs 民事訴訟撤回差在哪?

民事訴訟撤回後原則可再起訴;訴願撤回後不得復提同一訴願,限制嚴格得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訴願撤回民事訴訟撤回(民訴262)刑事撤回告訴(刑訴238)
撤回後可否再提不可,喪失同一處分訴願權原則可再起訴告訴乃論罪不得再行告訴
撤回時點決定書送達前判決確定前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是否需對造同意不需要被告已言詞辯論者需同意不需要
對後續救濟影響連帶喪失行政訴訟不影響另行起訴終結告訴乃論追訴

訴願撤回

撤回後可否再提
不可,喪失同一處分訴願權
撤回時點
決定書送達前
是否需對造同意
不需要
對後續救濟影響
連帶喪失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撤回(民訴262)

撤回後可否再提
原則可再起訴
撤回時點
判決確定前
是否需對造同意
被告已言詞辯論者需同意
對後續救濟影響
不影響另行起訴

刑事撤回告訴(刑訴238)

撤回後可否再提
告訴乃論罪不得再行告訴
撤回時點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是否需對造同意
不需要
對後續救濟影響
終結告訴乃論追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第27条(審査請求の取下げ)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42조(심판청구의 취하)
中國行政复议法(申请人於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德國VwGO §§ 68 ff.(Widerspruchsverfahren,異議之撤回 Rücknahme des Widerspruchs)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désistement du recours administratif,行政救濟之撤回)
美國美國各機關行政救濟程序之自願撤回(voluntary withdrawal of administrative appeal,依 APA 及各機關規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 訴願名詞
  • 送達名詞
  • 同一之訴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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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60 條規定:「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6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