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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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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59條規定,誤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該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法處理,訴願不因送錯機關而失效。

Q · 訴願書寄錯到上級機關,會被駁回嗎?

不會,會自動轉送回原機關

依訴願法第59條,訴願人誤向受理訴願機關(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者,該機關不得逕予駁回,而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第58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先行自我審查。你的訴願仍然有效,只是流程會多繞一圈、時間拉長 1-2 週。但本條只救「送錯地方」,不救「逾期」。

白話解讀

正常情況下,訴願書應該先送到原處分機關(就是你想推翻的那個單位),由它先自我審查。但如果你誤把訴願書直接送到了上級機關(受理訴願機關)呢?這條告訴你:不會因此被駁回,受理訴願機關會幫你把訴願書影本送回原處分機關處理。換句話說,這條是給「程序走錯路」的人一個安全網。但別把這個當作免死金牌:雖然程序不會白費,但案件因此繞路、處理時間會被拉長。更關鍵的是,這條只處理「送錯機關」的問題,不能修正「過了訴願期間」的致命錯誤。期限過了就是過了,沒有任何條文能救你。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59條為訴願程序的容錯規範:當訴願人誤向受理訴願機關(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時,該機關不得逕予駁回,而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第58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先行自我審查,確保人民救濟權不因程序送錯機關而落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寄錯機關後,訴願期限會因此中斷或重新計算嗎?

不會中斷也不會重新計算,但期限以你「最初寄出」的日期為準。只要在30日訴願期內把訴願書送達任一個有權機關(原處分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期限就算保住,後續轉送過程不影響期限計算。建議用掛號郵件保留收件回執,或親自送件取得收文章戳。

Q2如果我寄到的完全不是相關機關,例如把稅務訴願寄給戶政事務所,會怎麼處理?

這個情況不適用第59條,而是適用訴願法第61條:第三個機關應在10日內把案件移送原處分機關並通知你。第59條只處理「誤向受理訴願機關(上級機關)」,若連受理機關都不是,就走第61條的「誤向其他機關」程序。

Q3為什麼上級機關不能自己直接審理,要送回原機關?

因為原機關有法定的自我審查義務(第58條第2項),這個程序不能跳過,目的是讓原機關有機會自我反省修正,避免每個訴願都消耗上級機關資源。這也保護訴願人:原機關自我審查有機會在最快時間解決案件。

Q4訴願書寄錯機關怎麼辦?

誤向上級(受理訴願)機關時,依第59條該機關會自動將訴願書影本送交原處分機關處理,訴願仍有效,不必重送。

Q5訴願法第59條是什麼?

規範誤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時的轉送義務,是訴願程序容錯的安全網,吸收人民因不諳程序而送錯機關的錯誤。

Q6什麼是受理訴願機關?

指對訴願案件有終局審查權的上級機關,相對於作成被爭執處分的原行政處分機關。

Q7什麼叫程序回流?

誤送之訴願案件被轉回正確的原處分機關,依第58條第2至4項先行自我審查的機制。

Q8訴願書送錯機關後要怎麼補救?

不必重送,受理機關會自動轉送;為加速可主動補寄正本至原處分機關並註明已誤送,並確認仍在30日期限內。

Q9怎麼確認訴願期限保住了?

只要在30日內送達任一有權機關(原處分或訴願管轄機關),期限即以最初送達日為準,建議用掛號保留收件回執。

Q10誤送後如何追蹤案件進度?

留意原處分機關後續寄出的答辯書,收到即代表案件已正式進入訴願程序。

Q11想最快解決訴願該怎麼做?

一開始就直接送原處分機關,少一層回流,原機關自我審查(第58條第2項)更早啟動,整體可縮短1-2週。

Q12訴願法第59條 vs 第61條差在哪?

第59條處理誤向有審查權的上級機關;第61條處理誤向完全無關機關,後者明定10日內移送並通知訴願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59條第61條
誤送對象受理訴願機關(有審查權的上級機關)訴願管轄機關與原處分機關以外之無關機關
處理方式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58條第2至4項辦理該機關應移送原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轉送時限未明定具體日數,應即時辦理明定10日內
期限保護以最初提出日為準,期限保住視為自始向原處分機關提起,期限保住

第59條

誤送對象
受理訴願機關(有審查權的上級機關)
處理方式
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58條第2至4項辦理
轉送時限
未明定具體日數,應即時辦理
期限保護
以最初提出日為準,期限保住

第61條

誤送對象
訴願管轄機關與原處分機關以外之無關機關
處理方式
該機關應移送原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轉送時限
明定10日內
期限保護
視為自始向原處分機關提起,期限保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第21条(処分庁等を経由する審査請求・送付)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23조(심판청구서의 제출 및 이송)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icle L114-2(transmission à l'administration compéten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提起訴願,應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為之,訴願人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爰予明定,俾資遵循。

(08710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提起訴願,應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為之,訴願人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爰予明定,俾資遵循。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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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59 條規定:「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5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