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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2.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3.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4.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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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huang999
19 days ago
司法類科
為發揮訴願程序賦予原處分機關重新反省審查原處分之合法妥當性的功能,並便於就近調查事證,以提高行政效率,爰明定原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案件,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之合法性及妥當性,如認為訴願為有理由,即得給予救濟。如不予救濟,始附具答辯書將訴願案件移送訴願管轄機關審理。P291(105中正)
huang999
19 days ago
司法類科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candice0715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第一項➡️訴願管轄機關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轉呈 II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III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無理由)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IV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黃源浩師: 機關自我省察功能,不僅是保護人民主觀公權利
yuuuhe11o1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多階段段行政處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