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58 條
- 1.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 2.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 3.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 4.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58 條規定,訴願須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提起,原機關應先自我審查,認有理由可自行撤銷或變更處分,否則附答辯書移送上級。
Q · 訴願書要直接寄給上級機關,還是寄給原本處分我的機關?
依訴願法第 58 條第一項,訴願書必須「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而非直接送上級。第二項要求原處分機關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認訴願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不撤銷時,依第三、四項應附具答辯書送上級機關並抄送訴願人。這個設計讓相當比例的案件在第一關就由原機關主動退讓處理。
白話解讀
你以為訴願是把訴願書直接寄給上級機關,讓他們公正第三方來審?錯了。訴願書必須先經過「原本作出處分那個機關」(就是你想推翻的那個機關)的手。聽起來像是讓被告當第一關裁判,但這個設計藏著一個對你有利的暗門:原處分機關在收到訴願後,法律強制要求它「重新審查」自己的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如果他們審了覺得你說的有道理,可以「自行撤銷或變更」處分,根本不用送到上級機關。也就是說,有相當比例的訴願案件,其實在第一關就被原機關「主動退讓」處理掉了。理由很簡單:與其送上去被上級打臉、留下行政瑕疵紀錄,不如自己撤回。這條法律幫你打開了一個「先給原機關一個下台階」的協商空間。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58 條規範訴願之提起程序與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義務:訴願書須繕具後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提起,原機關負法定義務先重新審查處分之合法妥當性,認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否則須附具答辯書移送訴願管轄機關並抄送訴願人,構成行政自我省察與上級審查並行的兩階段救濟設計。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訴願書要寄去哪裡?▾
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提起,地址寫在原處分書上,不是直接寄上級機關。
Q2原處分機關收到訴願後要做什麼?▾
依第二項負法定義務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Q3原機關可以自己撤銷處分嗎?▾
可以。認訴願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Q4原機關不撤銷時怎麼辦?▾
應儘速附具答辯書連同關係文件送訴願管轄機關處理。
Q5答辯書我看得到嗎?▾
看得到。第四項規定原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Q6直接寄上級機關會怎樣?▾
依第 59 條會被送回原處分機關,繞遠路浪費時間。
Q7訴願一定要先走才能告嗎?▾
撤銷訴訟原則上須先踐行訴願程序(訴願先行原則,行政訴訟法第 4 條)。
Q8訴願書要寫什麼?▾
依第 56 條記載當事人資料、原處分、事實理由及證據等法定事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gency_self_review | appeal_authority_decision |
|---|---|---|
| 審查主體 | 原行政處分機關(第 58 條第 2 項) | 訴願管轄機關(上級機關) |
| 結案速度 | 最快,原機關認有理由可直接撤銷變更 | 依第 85 條原則 3 個月內,得延長 |
| 對訴願人最有利的施力點 | 提供機關漏看的新事實新證據,給下台階 | 針對答辯書弱點提補充訴願理由書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