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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2.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3.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4.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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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轉呈 II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III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無理由)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IV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黃源浩師: 機關自我省察功能,不僅是保護人民主觀公權利
yuuuhe11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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