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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府行法字第 0970046444 號
要旨
各機關(單位)受理訴願事件之訴願書原本,為免各訴願機關函索訴願書原本之無謂往返程序,應請於檢卷答辯時一併移送訴願管轄機關,存檔時則以影本附卷
主旨
各機關(單位)受理訴願事件之訴願書原本,應請於檢卷答辯時一併移送訴願管轄機關,存檔時則以影本附卷,請 查照。說 明:一、依訴願法第 58 條第 3 項及內政部 97 年 3 月 18 日台內訴字第0970048155 號函辦理。二、依行政院秘書長 91 年 11 月 12 日院臺訴字第 0910090994 號函附會商「行政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檢卷答辯時效事宜」會議紀錄,會議結論(一)略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到訴願書後,請立即通報本院並一併移送訴願書,另自留影印本檢卷答辯。」是以各機關﹙單位﹚所收受訴願書原本僅係代訴願審議機關收文,不得存於本府檔案。為免各訴願機關函索訴願書原本之無謂往返程序,請確依上開規定辦理。正 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屬一- 二級機關、本府各局室副 本:本府行政室法制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