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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訴字第 0950087198 號
要旨
不服原行政處分者之所為之表示,不論係以陳情、異議、(再)申請或其他用語,均應視為提起訴願
主旨
函送會商行政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 58 條規定移送訴願書等事宜會議紀錄結論 1 份,請查照辦理。
說明
依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案陳 95 年 5 月 22 日會商行政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 58 條規定移送訴願書等事宜會議結論辦理。
會議結論:一、各機關收受訴願書後,應依本院 91 年 11 月 12 日院臺訴字第 0910090994 號函附「行政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檢卷答辯時效事宜」會議紀錄結論(一)前段「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到訴願書後,請立即通報本院並一併移送訴願書,另自留影印本檢卷答辯。」辦理。
二、人民所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不論係以陳情、異議、(再)申請或其他用語,均應視為提起訴願。請各機關儘速檢視有無不服原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而應由本院管轄者,有則立即移送本院。
三、各機關於收受訴願書對分屬不同機關管轄之訴願事件表示不服時,應即檢視並將非屬本機關管轄部分移由訴願管轄機關辦理。如該等事件有先後處理關係者,訴願書先交由應先決處理之訴願管轄機關審理,俟審決後,再由他訴願管轄機關審理。
四、各機關對於辦理訴願事宜相關公文之管制及稽催,應與其他公文區別,並請各機關主管注意。
五、本次會議結論函送各機關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