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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訴願法 第 63 條

  1. 1.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2. 2.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3. 3.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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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63 條規定訴願以書面審查決定為原則,但具正當理由請求陳述意見者,受理機關應給予到場陳述機會。

Q · 訴願會開庭嗎?我可以當面跟訴願委員說明嗎?

依訴願法第 63 條,訴願以書面審查決定為原則,多數案件不開庭、當事人不到場。但第三項給了打破書面程序的鑰匙: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並具正當理由者,受理機關應給予到場陳述的機會。關鍵在「正當理由」——明確指出哪些事實爭點書面難以說清、有何新證據須當面展示,被准許的機率才高。

白話解讀

法院打官司你會在法庭裡坐著,看法官、看對手、有機會站起來說話。但訴願不一樣。預設模式下,整個訴願過程是純書面審查:你寄訴願書,機關寫答辯書,委員看資料開會,決定書直接寄到你家。你可能從頭到尾沒見過任何一個人,沒接過一通電話。很多人收到駁回決定書的當下才意識到:原來我從來沒有當面解釋的機會。第二項和第三項就是為了給你這個機會:機關可以主動通知你陳述意見,你也可以主動申請。但第三項暗藏一個門檻:你必須提出「正當理由」。光寫一句「我想當面說明」可能被駁回。要明確指出書面難以說清楚的事實爭點,或是有新證據需要當面展示。會這樣寫的訴願人,從一開始就掌握了這個程序的真正規則。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63 條為訴願審議程序的原則性規範:訴願以書面審查決定為原則,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到場陳述意見,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並具正當理由者,機關應給予到場陳述的機會,構成書面審查效率與程序參與權之間的平衡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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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願需不需要本人出席?

原則上完全不用。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整個程序你可能從頭到尾只需要寄出訴願書、收訴願決定書這兩個動作。除非你自己主動申請陳述意見並獲准,否則不會被通知到場。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以為不用出席代表程序對自己有利,其實剛好相反,書面只能呈現一部分爭議,主動申請陳述往往是讓委員真正理解你立場的關鍵。

Q2我想當面跟訴願委員說明,怎麼申請?

在訴願書中直接加上一段「陳述意見申請」,重點是把正當理由寫具體。籠統的「我想說明」可能被拒,要明確指出:哪些事實書面說不清楚、有什麼新證據需要展示、原處分認定的哪些事實需要釐清。內行人提示:申請時順便附上你想當面說明的書面摘要(一張 A4 內)讓委員預讀,到場時直接接著問答而不是從頭講起,效率高得多。

Q3訴願要開庭嗎?

原則不開庭。訴願以書面審查決定為原則,多數案件你不會到場,除非申請陳述意見並獲准。

Q4訴願書面審查是什麼意思?

指機關依訴願書、答辯書等書面資料審查並作成決定,不經言詞辯論、當事人通常不到場的程序模式。

Q5陳述意見的正當理由是什麼?

事實爭點書面難以說清、有新證據須當面展示、原處分對關鍵事實認定錯誤須當面釐清等具體事由。

Q6訴願和訴訟的書面與言詞差在哪?

訴願原則書面審查像閱卷;行政訴訟原則言詞辯論像法庭辯論,兩階段程序文化相反。

Q7訴願陳述意見申請正當理由怎麼寫?

明確指出哪些事實書面說不清、有何新證據需展示、原處分認定哪些事實有誤,避免籠統寫「我想說明」。

Q8陳述意見申請什麼時候提出最好?

無特定時效,但須在決定作成前;建議直接寫進訴願書,提早申請的接受率明顯較高。

Q9申請陳述意見要準備什麼資料?

一頁 A4 內的書面摘要供委員預讀、相關新證據、技術性案件可備專業文件,到場直接接續問答。

Q10陳述意見申請被駁回怎麼辦?

案件尚未決定前可補強正當理由再次申請;若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可於後續行政訴訟主張程序瑕疵。

Q11訴願陳述意見 vs 行政訴訟言詞辯論差在哪?

訴願須具正當理由申請才有當面機會;行政訴訟以言詞辯論為原則,當事人到庭辯論是常態。

Q12訴願法第 63 條 vs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差在哪?

前者是訴願救濟階段的陳述意見,後者是行政機關作成不利處分前的事前陳述意見,階段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訴願行政訴訟
程序原則書面審查決定為原則言詞辯論為原則(行政訴訟法第 188 條)
當事人是否到場原則不到場,多半不見任何人原則開庭,當事人到庭辯論
當面說明的取得方式須具正當理由申請,或機關依職權通知言詞辯論為常態,無須特別申請
程序文化比喻像考試閱卷像法庭辯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第 31 条(口頭意見陳述)
🇰🇷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40조(구술심리)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听取意见)
🇩🇪 德國§ 28 VwVfG(Anhörung Beteiligter)及 §§ 68 ff. VwGO(Widerspruchsverfahren)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 L411-1 et s.(recours administratif)
🇺🇸 美國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5 U.S.C. § 554 / § 555(adjud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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