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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2.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3.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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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9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避免訴願肥大化,主要戰場在行訴 II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陳述意見 III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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