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63 條
- 1.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 2.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 3.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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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63 條規定訴願以書面審查決定為原則,但具正當理由請求陳述意見者,受理機關應給予到場陳述機會。
Q · 訴願會開庭嗎?我可以當面跟訴願委員說明嗎?
依訴願法第 63 條,訴願以書面審查決定為原則,多數案件不開庭、當事人不到場。但第三項給了打破書面程序的鑰匙: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並具正當理由者,受理機關應給予到場陳述的機會。關鍵在「正當理由」——明確指出哪些事實爭點書面難以說清、有何新證據須當面展示,被准許的機率才高。
白話解讀
法院打官司你會在法庭裡坐著,看法官、看對手、有機會站起來說話。但訴願不一樣。預設模式下,整個訴願過程是純書面審查:你寄訴願書,機關寫答辯書,委員看資料開會,決定書直接寄到你家。你可能從頭到尾沒見過任何一個人,沒接過一通電話。很多人收到駁回決定書的當下才意識到:原來我從來沒有當面解釋的機會。第二項和第三項就是為了給你這個機會:機關可以主動通知你陳述意見,你也可以主動申請。但第三項暗藏一個門檻:你必須提出「正當理由」。光寫一句「我想當面說明」可能被駁回。要明確指出書面難以說清楚的事實爭點,或是有新證據需要當面展示。會這樣寫的訴願人,從一開始就掌握了這個程序的真正規則。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63 條為訴願審議程序的原則性規範:訴願以書面審查決定為原則,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到場陳述意見,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並具正當理由者,機關應給予到場陳述的機會,構成書面審查效率與程序參與權之間的平衡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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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願需不需要本人出席?▾
原則上完全不用。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整個程序你可能從頭到尾只需要寄出訴願書、收訴願決定書這兩個動作。除非你自己主動申請陳述意見並獲准,否則不會被通知到場。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以為不用出席代表程序對自己有利,其實剛好相反,書面只能呈現一部分爭議,主動申請陳述往往是讓委員真正理解你立場的關鍵。
Q2我想當面跟訴願委員說明,怎麼申請?▾
在訴願書中直接加上一段「陳述意見申請」,重點是把正當理由寫具體。籠統的「我想說明」可能被拒,要明確指出:哪些事實書面說不清楚、有什麼新證據需要展示、原處分認定的哪些事實需要釐清。內行人提示:申請時順便附上你想當面說明的書面摘要(一張 A4 內)讓委員預讀,到場時直接接著問答而不是從頭講起,效率高得多。
Q3訴願要開庭嗎?▾
原則不開庭。訴願以書面審查決定為原則,多數案件你不會到場,除非申請陳述意見並獲准。
Q4訴願書面審查是什麼意思?▾
指機關依訴願書、答辯書等書面資料審查並作成決定,不經言詞辯論、當事人通常不到場的程序模式。
Q5陳述意見的正當理由是什麼?▾
事實爭點書面難以說清、有新證據須當面展示、原處分對關鍵事實認定錯誤須當面釐清等具體事由。
Q6訴願和訴訟的書面與言詞差在哪?▾
訴願原則書面審查像閱卷;行政訴訟原則言詞辯論像法庭辯論,兩階段程序文化相反。
Q7訴願陳述意見申請正當理由怎麼寫?▾
明確指出哪些事實書面說不清、有何新證據需展示、原處分認定哪些事實有誤,避免籠統寫「我想說明」。
Q8陳述意見申請什麼時候提出最好?▾
無特定時效,但須在決定作成前;建議直接寫進訴願書,提早申請的接受率明顯較高。
Q9申請陳述意見要準備什麼資料?▾
一頁 A4 內的書面摘要供委員預讀、相關新證據、技術性案件可備專業文件,到場直接接續問答。
Q10陳述意見申請被駁回怎麼辦?▾
案件尚未決定前可補強正當理由再次申請;若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可於後續行政訴訟主張程序瑕疵。
Q11訴願陳述意見 vs 行政訴訟言詞辯論差在哪?▾
訴願須具正當理由申請才有當面機會;行政訴訟以言詞辯論為原則,當事人到庭辯論是常態。
Q12訴願法第 63 條 vs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差在哪?▾
前者是訴願救濟階段的陳述意見,後者是行政機關作成不利處分前的事前陳述意見,階段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訴願 | 行政訴訟 |
|---|---|---|
| 程序原則 | 書面審查決定為原則 | 言詞辯論為原則(行政訴訟法第 188 條) |
| 當事人是否到場 | 原則不到場,多半不見任何人 | 原則開庭,當事人到庭辯論 |
| 當面說明的取得方式 | 須具正當理由申請,或機關依職權通知 | 言詞辯論為常態,無須特別申請 |
| 程序文化比喻 | 像考試閱卷 | 像法庭辯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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