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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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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2. 2.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3. 3.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63 條規定訴願以書面審查決定為原則,但具正當理由請求陳述意見者,受理機關應給予到場陳述機會。

Q · 訴願會開庭嗎?我可以當面跟訴願委員說明嗎?

原則不開庭,但具正當理由可申請到場陳述

依訴願法第 63 條,訴願以書面審查決定為原則,多數案件不開庭、當事人不到場。但第三項給了打破書面程序的鑰匙: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並具正當理由者,受理機關應給予到場陳述的機會。關鍵在「正當理由」——明確指出哪些事實爭點書面難以說清、有何新證據須當面展示,被准許的機率才高。

白話解讀

法院打官司你會在法庭裡坐著,看法官、看對手、有機會站起來說話。但訴願不一樣。預設模式下,整個訴願過程是純書面審查:你寄訴願書,機關寫答辯書,委員看資料開會,決定書直接寄到你家。你可能從頭到尾沒見過任何一個人,沒接過一通電話。很多人收到駁回決定書的當下才意識到:原來我從來沒有當面解釋的機會。第二項和第三項就是為了給你這個機會:機關可以主動通知你陳述意見,你也可以主動申請。但第三項暗藏一個門檻:你必須提出「正當理由」。光寫一句「我想當面說明」可能被駁回。要明確指出書面難以說清楚的事實爭點,或是有新證據需要當面展示。會這樣寫的訴願人,從一開始就掌握了這個程序的真正規則。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63 條為訴願審議程序的原則性規範:訴願以書面審查決定為原則,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到場陳述意見,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並具正當理由者,機關應給予到場陳述的機會,構成書面審查效率與程序參與權之間的平衡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訴願需不需要本人出席?

原則上完全不用。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整個程序你可能從頭到尾只需要寄出訴願書、收訴願決定書這兩個動作。除非你自己主動申請陳述意見並獲准,否則不會被通知到場。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以為不用出席代表程序對自己有利,其實剛好相反,書面只能呈現一部分爭議,主動申請陳述往往是讓委員真正理解你立場的關鍵。

Q2我想當面跟訴願委員說明,怎麼申請?

在訴願書中直接加上一段「陳述意見申請」,重點是把正當理由寫具體。籠統的「我想說明」可能被拒,要明確指出:哪些事實書面說不清楚、有什麼新證據需要展示、原處分認定的哪些事實需要釐清。內行人提示:申請時順便附上你想當面說明的書面摘要(一張 A4 內)讓委員預讀,到場時直接接著問答而不是從頭講起,效率高得多。

Q3訴願要開庭嗎?

原則不開庭。訴願以書面審查決定為原則,多數案件你不會到場,除非申請陳述意見並獲准。

Q4訴願書面審查是什麼意思?

指機關依訴願書、答辯書等書面資料審查並作成決定,不經言詞辯論、當事人通常不到場的程序模式。

Q5陳述意見的正當理由是什麼?

事實爭點書面難以說清、有新證據須當面展示、原處分對關鍵事實認定錯誤須當面釐清等具體事由。

Q6訴願和訴訟的書面與言詞差在哪?

訴願原則書面審查像閱卷;行政訴訟原則言詞辯論像法庭辯論,兩階段程序文化相反。

Q7訴願陳述意見申請正當理由怎麼寫?

明確指出哪些事實書面說不清、有何新證據需展示、原處分認定哪些事實有誤,避免籠統寫「我想說明」。

Q8陳述意見申請什麼時候提出最好?

無特定時效,但須在決定作成前;建議直接寫進訴願書,提早申請的接受率明顯較高。

Q9申請陳述意見要準備什麼資料?

一頁 A4 內的書面摘要供委員預讀、相關新證據、技術性案件可備專業文件,到場直接接續問答。

Q10陳述意見申請被駁回怎麼辦?

案件尚未決定前可補強正當理由再次申請;若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可於後續行政訴訟主張程序瑕疵。

Q11訴願陳述意見 vs 行政訴訟言詞辯論差在哪?

訴願須具正當理由申請才有當面機會;行政訴訟以言詞辯論為原則,當事人到庭辯論是常態。

Q12訴願法第 63 條 vs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差在哪?

前者是訴願救濟階段的陳述意見,後者是行政機關作成不利處分前的事前陳述意見,階段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訴願行政訴訟
程序原則書面審查決定為原則言詞辯論為原則(行政訴訟法第 188 條)
當事人是否到場原則不到場,多半不見任何人原則開庭,當事人到庭辯論
當面說明的取得方式須具正當理由申請,或機關依職權通知言詞辯論為常態,無須特別申請
程序文化比喻像考試閱卷像法庭辯論

訴願

程序原則
書面審查決定為原則
當事人是否到場
原則不到場,多半不見任何人
當面說明的取得方式
須具正當理由申請,或機關依職權通知
程序文化比喻
像考試閱卷

行政訴訟

程序原則
言詞辯論為原則(行政訴訟法第 188 條)
當事人是否到場
原則開庭,當事人到庭辯論
當面說明的取得方式
言詞辯論為常態,無須特別申請
程序文化比喻
像法庭辯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第 31 条(口頭意見陳述)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40조(구술심리)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听取意见)
德國§ 28 VwVfG(Anhörung Beteiligter)及 §§ 68 ff. VwGO(Widerspruchsverfahren)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 L411-1 et s.(recours administratif)
美國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5 U.S.C. § 554 / § 555(adjudic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九條前段規定修正移列。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受理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八十一年一月至十二月計二八、八○二件;八十二年一月至十二月計二六、六六二件,每一案件實施言詞辯論,殆無可能,爰參照日本行政不服審查法第二十五條,明定應予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增列為第二項及第三項。本條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反之人。   三、原條文第十九條後段有關言詞辯論之規定,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

  • 訴願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九條前段規定修正移列。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受理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八十一年一月至十二月計二八、八○二件;八十二年一月至十二月計二六、六六二件,每一案件實施言詞辯論,殆無可能,爰參照日本行政不服審查法第二十五條,明定應予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增列為第二項及第三項。本條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反之人。   三、原條文第十九條後段有關言詞辯論之規定,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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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63 條規定:「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6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