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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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64 條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當事人到場的言詞陳述。
Q · 訴願到場陳述,是誰在聽我說?
受主任委員指定的訴願審議委員,不是處罰你的機關
依訴願法第 64 條,當你到訴願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時,聽取你陳述的是主任委員指定的委員,而非作成原處分的機關承辦人。受指定委員依第 52 條規定常含學者專家(法律學者、退休法官、執業律師)。因此陳述方向應著重原處分的法令適用錯誤、事實認定瑕疵與程序違法,而非情緒性控訴;委員聽取後會將重點帶回委員會合議參考。
白話解讀
你被通知要到訴願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心裡會自然問:誰會聽我說?是處罰我的那個官員嗎?是訴願會的主任?大多數人想像中是「政府代表」聽他們訴說,準備材料時帶著一肚子委屈。但本條告訴你:實際上是主任委員指定的「委員」聽取陳述。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委員依第 52 條規定包含相當比例的學者專家。換句話說,可能是大學教授、退休法官、執業律師,他們的職業習慣是聽法律論證不是聽情緒。準備材料的方向因此完全不同:你要把陳述寫成法律論證,指出原處分違反哪條法、適用法令錯誤在哪、新證據如何改變事實認定。把陳述當成寫給法律專業人士看的書狀,而不是給辦事員看的請願書。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64 條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所為之陳述。此為訴願言詞陳述的執行條款,使陳述意見得由具專業背景的受指定委員聽取,再帶回委員會合議參考,兼顧合議效率與個案實質了解。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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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願委員是誰?他們會偏袒政府嗎?
訴願審議委員會依訴願法第 52 條由機關高階人員、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組成,其中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換句話說,至少一半是體制外的法律學者、退休法官或執業律師,判斷邏輯跟一般行政官員不同。申請陳述意見前若能查到指定委員背景,針對其專業領域強化論點會比泛泛而談有效。
Q2陳述意見的場合會像法院開庭嗎?
完全不像。沒有法庭、法槌或公開審理,通常是訴願會會議室,幾位委員坐對面、你坐這邊,氣氛比想像安靜。沒有對方律師交互詰問,主要是委員聽你說、必要時提問。因為氣氛安靜,準備一頁爭點摘要當場遞交效果很好,比口頭長篇陳述更能讓委員快速掌握核心主張。
Q3訴願到場陳述,是誰在聽我說?
依訴願法第 64 條,是主任委員指定的訴願審議委員,而非作成原處分的機關承辦人。委員聽取後會將重點帶回委員會合議參考。實務上到場前可向承辦人詢問受指定委員的背景,準備偏向法律論證的材料。
Q4訴願陳述意見是什麼?
訴願以書面審查為原則,陳述意見是當事人到場以言詞向受指定委員補充說明的程序機會。
Q5訴願法第 64 條規定什麼?
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之陳述。
Q6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是誰?
依第 52 條,由機關高階人員、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組成,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Q7受指定委員和原處分機關有什麼不同?
受指定委員屬訴願審議體系、常含外部學者專家;原處分機關是作成處分的一方,兩者不同。
Q8訴願到場陳述要怎麼準備?
先問承辦人受指定委員背景 → 準備一頁爭點摘要+完整論證書面 → 聚焦法律論證 → 帶可呈現證據。
Q9陳述意見要講多久、講什麼?
言簡意賅,先講結論再講理由,重點放在法令適用錯誤、事實認定瑕疵、程序違法。
Q10怎麼知道哪位委員聽我陳述?
到場前致電訴願會承辦人詢問主任委員指定的委員,並查詢其學經歷以針對性準備。
Q11陳述意見要花錢嗎?
訴願程序本身不徵收裁判費,到場陳述無額外費用,主要成本是準備材料與交通時間。
Q12陳述意見(64條)vs 言詞辯論(65、66條)差在哪?
第 64 條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聽取、較簡易;言詞辯論程序更正式,有固定辯論順序,適合爭點複雜案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第64條_委員聽取陳述 | 第65_66條_言詞辯論 |
|---|---|---|
| 程序依據 | 訴願法第 64 條 | 訴願法第 65、66 條 |
| 啟動方式 | 主任委員指定委員聽取 | 依申請或職權通知,較正式 |
| 正式程度 | 較簡易,會議室聽取 | 有固定辯論程序與順序 |
| 適用情境 | 一般訴願補強陳述 | 爭點複雜、需言詞攻防之案件 |
第64條_委員聽取陳述
- 程序依據
- 訴願法第 64 條
- 啟動方式
- 主任委員指定委員聽取
- 正式程度
- 較簡易,會議室聽取
- 適用情境
- 一般訴願補強陳述
第65_66條_言詞辯論
- 程序依據
- 訴願法第 65、66 條
- 啟動方式
- 依申請或職權通知,較正式
- 正式程度
- 有固定辯論程序與順序
- 適用情境
- 爭點複雜、需言詞攻防之案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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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之陳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應親自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之陳述,以期有助於案件之審議。
- 訴願審議委員會名詞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應親自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之陳述,以期有助於案件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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