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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訴願法 第 64 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參加人利害關係人到場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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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64 條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當事人到場的言詞陳述。

Q · 訴願到場陳述,是誰在聽我說?

依訴願法第 64 條,當你到訴願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時,聽取你陳述的是主任委員指定的委員,而非作成原處分的機關承辦人。受指定委員依第 52 條規定常含學者專家(法律學者、退休法官、執業律師)。因此陳述方向應著重原處分的法令適用錯誤、事實認定瑕疵與程序違法,而非情緒性控訴;委員聽取後會將重點帶回委員會合議參考。

白話解讀

你被通知要到訴願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心裡會自然問:誰會聽我說?是處罰我的那個官員嗎?是訴願會的主任?大多數人想像中是「政府代表」聽他們訴說,準備材料時帶著一肚子委屈。但本條告訴你:實際上是主任委員指定的「委員」聽取陳述。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委員依第 52 條規定包含相當比例的學者專家。換句話說,可能是大學教授、退休法官、執業律師,他們的職業習慣是聽法律論證不是聽情緒。準備材料的方向因此完全不同:你要把陳述寫成法律論證,指出原處分違反哪條法、適用法令錯誤在哪、新證據如何改變事實認定。把陳述當成寫給法律專業人士看的書狀,而不是給辦事員看的請願書。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64 條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所為之陳述。此為訴願言詞陳述的執行條款,使陳述意見得由具專業背景的受指定委員聽取,再帶回委員會合議參考,兼顧合議效率與個案實質了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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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願委員是誰?他們會偏袒政府嗎?

訴願審議委員會依訴願法第 52 條由機關高階人員、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組成,其中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換句話說,至少一半是體制外的法律學者、退休法官或執業律師,判斷邏輯跟一般行政官員不同。申請陳述意見前若能查到指定委員背景,針對其專業領域強化論點會比泛泛而談有效。

Q2陳述意見的場合會像法院開庭嗎?

完全不像。沒有法庭、法槌或公開審理,通常是訴願會會議室,幾位委員坐對面、你坐這邊,氣氛比想像安靜。沒有對方律師交互詰問,主要是委員聽你說、必要時提問。因為氣氛安靜,準備一頁爭點摘要當場遞交效果很好,比口頭長篇陳述更能讓委員快速掌握核心主張。

Q3訴願到場陳述,是誰在聽我說?

依訴願法第 64 條,是主任委員指定的訴願審議委員,而非作成原處分的機關承辦人。委員聽取後會將重點帶回委員會合議參考。實務上到場前可向承辦人詢問受指定委員的背景,準備偏向法律論證的材料。

Q4訴願陳述意見是什麼?

訴願以書面審查為原則,陳述意見是當事人到場以言詞向受指定委員補充說明的程序機會。

Q5訴願法第 64 條規定什麼?

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之陳述。

Q6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是誰?

依第 52 條,由機關高階人員、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組成,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Q7受指定委員和原處分機關有什麼不同?

受指定委員屬訴願審議體系、常含外部學者專家;原處分機關是作成處分的一方,兩者不同。

Q8訴願到場陳述要怎麼準備?

先問承辦人受指定委員背景 → 準備一頁爭點摘要+完整論證書面 → 聚焦法律論證 → 帶可呈現證據。

Q9陳述意見要講多久、講什麼?

言簡意賅,先講結論再講理由,重點放在法令適用錯誤、事實認定瑕疵、程序違法。

Q10怎麼知道哪位委員聽我陳述?

到場前致電訴願會承辦人詢問主任委員指定的委員,並查詢其學經歷以針對性準備。

Q11陳述意見要花錢嗎?

訴願程序本身不徵收裁判費,到場陳述無額外費用,主要成本是準備材料與交通時間。

Q12陳述意見(64條)vs 言詞辯論(65、66條)差在哪?

第 64 條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聽取、較簡易;言詞辯論程序更正式,有固定辯論順序,適合爭點複雜案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64條_委員聽取陳述第65_66條_言詞辯論
程序依據訴願法第 64 條訴願法第 65、66 條
啟動方式主任委員指定委員聽取依申請或職權通知,較正式
正式程度較簡易,會議室聽取有固定辯論程序與順序
適用情境一般訴願補強陳述爭點複雜、需言詞攻防之案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第31条(口頭意見陳述)
🇰🇷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40조(구술심리)
🇨🇳 中國行政复议法(普通程序聽取當事人意見之規定)
🇩🇪 德國§ 28 VwVfG(Anhörung Beteiligter,行政程序當事人聽證權)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icle L122-1(procédure contradictoire)
🇺🇸 美國5 U.S.C. § 555(b)(right to appear and present,行政程序到場陳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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