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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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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65條規定訴願人可申請言詞辯論,要求原處分機關到場,在審議委員前當面陳述對質。

Q · 訴願可以要求開言詞辯論嗎?

可以,訴願法第65條給當事人申請言詞辯論的權利

依訴願法第65條,訴願原則上書面審理,但訴願人、參加人可以申請言詞辯論,受理訴願機關也得於必要時依職權通知。一旦進入言詞辯論,原處分機關須派員到場,與訴願人在審議委員面前當面陳述、答辯。申請最好在訴願書中一併提出,並具體列出希望釐清的爭點。

白話解讀

訴願給人的印象是「寄一堆紙、等一個結果」。99% 的訴願案件就是這樣處理的:書面審理,你看不到審議委員的臉,他們也看不到你的臉。但這條法律藏了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開關:你可以申請「言詞辯論」,要求機關通知所有相關人到指定地點,當面把話講清楚。為什麼這個開關重要?因為訴願案件最常輸的原因不是法律站不住腳,而是「書面寫得不夠生動,委員看不到關鍵」。當你親自到場,把原處分機關的承辦人約到同一個房間,當委員的面追問「你當初依據哪條法做這個處分?」,整個力量結構會瞬間翻轉。多數人不申請,是因為他們不知道可以申請。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65條為訴願程序中的言詞辯論規範,賦予訴願人、參加人申請言詞辯論的權利,並使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原行政處分機關等相關人到指定處所,以言詞方式進行陳述與答辯,作為書面審理原則的例外與補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訴願申請言詞辯論真的有用嗎?會不會被機關當作找麻煩?

有用,而且機關沒有理由拒絕。本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或機關必要時依職權都可開言詞辯論,當事人申請是法律明文賦予的權利。申請時不要只寫六個字,要列出三到五個具體爭點,爭點越具體,委員越容易答應,承辦人越難閃躲。

Q2言詞辯論要請律師嗎?自己去可以嗎?

可以自己去。訴願法第32條允許委任訴願代理人,但沒有強制律師代理。金額不大或爭點清楚的案件,自己出席效果反而好;涉及複雜法律解釋的稅務、智財案件,找專業代理人較有利。

Q3如果我申請言詞辯論被機關拒絕,可以怎麼辦?

可在後續行政訴訟主張原訴願程序有重大瑕疵,請求撤銷訴願決定。被拒絕時務必保留完整書面紀錄,你的申請書與機關拒絕理由,都是行政訴訟階段的重要證據。

Q4訴願言詞辯論是什麼?

訴願原則書面審理,第65條允許當事人申請言詞辯論,各方到指定處所當面陳述答辯,是書面審理的例外。

Q5言詞辯論和到場陳述差在哪?

第64條是指定委員聽取單方陳述,第65條是含原處分機關到場的正式辯論,對立性與翻轉力量結構效果更強。

Q6什麼人可以聲請言詞辯論?

訴願人、參加人有申請權;受理訴願機關也得於必要時依職權通知相關人到場。

Q7訴願言詞辯論跟行政訴訟言詞辯論差在哪?

訴願是行政救濟階段、書面為原則辯論為例外;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8條)以言詞辯論為原則,層級更高。

Q8訴願言詞辯論怎麼申請?

在訴願書末段明列「依訴願法第65條申請言詞辯論」,並具體寫出三個希望當面釐清的爭點。

Q9言詞辯論前要準備什麼?

備妥書面要點交給每位委員、記下原處分機關承辦人姓名職稱、預想對方答辯並準備即席回應。

Q10言詞辯論要花多少錢?

訴願程序本身不收裁判費,言詞辯論不另收費;委任代理人才有代理費用,自行出席無成本。

Q11怎麼讓委員答應開言詞辯論?

不要只寫六個字,列出三到五個具體爭點,爭點越具體委員越容易答應、承辦人越難閃躲。

Q12言詞辯論 vs 書面審理哪個有利?

書面審理快但委員看不到關鍵;爭點複雜或對方書面避重就輕時,言詞辯論能把對方拉出來面對面回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書面審理(第63條)到場陳述(第64條)言詞辯論(第65條)
審理方式僅憑書面卷證指定委員聽取單方陳述各方到場當面陳述答辯
原處分機關是否到場不一定派員到場
啟動方原則默認機關依職權當事人申請或機關依職權
對立辯論強度

書面審理(第63條)

審理方式
僅憑書面卷證
原處分機關是否到場
啟動方
原則默認
對立辯論強度

到場陳述(第64條)

審理方式
指定委員聽取單方陳述
原處分機關是否到場
不一定
啟動方
機關依職權
對立辯論強度

言詞辯論(第65條)

審理方式
各方到場當面陳述答辯
原處分機關是否到場
派員到場
啟動方
當事人申請或機關依職權
對立辯論強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第31条(口頭意見陳述)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40조(구술심리)
中國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意见)
德國VwVfG § 28(Anhörung der Beteiligten)/VwGO §§ 68 ff.(Widerspruchsverfahren)
法國CRPA(procédure contradictoire dans le recours administratif)
美國5 U.S.C. § 555(b) / § 556(APA hearing righ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立法理由原法為簡易迅速處理訴願案件而採書面審理原則,但書面審理經常不易發現真實,且有關訴頭爭點不易理清,故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並促進發現真實,爰仿效日本行政不服審查法第二五條規定,修正規定在訴願人、參加人有請求言詞辯論的情形,應給予言詞辯論之機會。

  • 訴願機關名詞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期日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原法為簡易迅速處理訴願案件而採書面審理原則,但書面審理經常不易發現真實,且有關訴頭爭點不易理清,故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並促進發現真實,爰仿效日本行政不服審查法第二五條規定,修正規定在訴願人、參加人有請求言詞辯論的情形,應給予言詞辯論之機會。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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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65 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6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