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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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65條規定訴願人可申請言詞辯論,要求原處分機關到場,在審議委員前當面陳述對質。
Q · 訴願可以要求開言詞辯論嗎?
可以,訴願法第65條給當事人申請言詞辯論的權利
依訴願法第65條,訴願原則上書面審理,但訴願人、參加人可以申請言詞辯論,受理訴願機關也得於必要時依職權通知。一旦進入言詞辯論,原處分機關須派員到場,與訴願人在審議委員面前當面陳述、答辯。申請最好在訴願書中一併提出,並具體列出希望釐清的爭點。
白話解讀
訴願給人的印象是「寄一堆紙、等一個結果」。99% 的訴願案件就是這樣處理的:書面審理,你看不到審議委員的臉,他們也看不到你的臉。但這條法律藏了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開關:你可以申請「言詞辯論」,要求機關通知所有相關人到指定地點,當面把話講清楚。為什麼這個開關重要?因為訴願案件最常輸的原因不是法律站不住腳,而是「書面寫得不夠生動,委員看不到關鍵」。當你親自到場,把原處分機關的承辦人約到同一個房間,當委員的面追問「你當初依據哪條法做這個處分?」,整個力量結構會瞬間翻轉。多數人不申請,是因為他們不知道可以申請。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65條為訴願程序中的言詞辯論規範,賦予訴願人、參加人申請言詞辯論的權利,並使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原行政處分機關等相關人到指定處所,以言詞方式進行陳述與答辯,作為書面審理原則的例外與補充。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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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願申請言詞辯論真的有用嗎?會不會被機關當作找麻煩?
有用,而且機關沒有理由拒絕。本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或機關必要時依職權都可開言詞辯論,當事人申請是法律明文賦予的權利。申請時不要只寫六個字,要列出三到五個具體爭點,爭點越具體,委員越容易答應,承辦人越難閃躲。
Q2言詞辯論要請律師嗎?自己去可以嗎?
可以自己去。訴願法第32條允許委任訴願代理人,但沒有強制律師代理。金額不大或爭點清楚的案件,自己出席效果反而好;涉及複雜法律解釋的稅務、智財案件,找專業代理人較有利。
Q3如果我申請言詞辯論被機關拒絕,可以怎麼辦?
可在後續行政訴訟主張原訴願程序有重大瑕疵,請求撤銷訴願決定。被拒絕時務必保留完整書面紀錄,你的申請書與機關拒絕理由,都是行政訴訟階段的重要證據。
Q4訴願言詞辯論是什麼?
訴願原則書面審理,第65條允許當事人申請言詞辯論,各方到指定處所當面陳述答辯,是書面審理的例外。
Q5言詞辯論和到場陳述差在哪?
第64條是指定委員聽取單方陳述,第65條是含原處分機關到場的正式辯論,對立性與翻轉力量結構效果更強。
Q6什麼人可以聲請言詞辯論?
訴願人、參加人有申請權;受理訴願機關也得於必要時依職權通知相關人到場。
Q7訴願言詞辯論跟行政訴訟言詞辯論差在哪?
訴願是行政救濟階段、書面為原則辯論為例外;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8條)以言詞辯論為原則,層級更高。
Q8訴願言詞辯論怎麼申請?
在訴願書末段明列「依訴願法第65條申請言詞辯論」,並具體寫出三個希望當面釐清的爭點。
Q9言詞辯論前要準備什麼?
備妥書面要點交給每位委員、記下原處分機關承辦人姓名職稱、預想對方答辯並準備即席回應。
Q10言詞辯論要花多少錢?
訴願程序本身不收裁判費,言詞辯論不另收費;委任代理人才有代理費用,自行出席無成本。
Q11怎麼讓委員答應開言詞辯論?
不要只寫六個字,列出三到五個具體爭點,爭點越具體委員越容易答應、承辦人越難閃躲。
Q12言詞辯論 vs 書面審理哪個有利?
書面審理快但委員看不到關鍵;爭點複雜或對方書面避重就輕時,言詞辯論能把對方拉出來面對面回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書面審理(第63條) | 到場陳述(第64條) | 言詞辯論(第65條) |
|---|---|---|---|
| 審理方式 | 僅憑書面卷證 | 指定委員聽取單方陳述 | 各方到場當面陳述答辯 |
| 原處分機關是否到場 | 否 | 不一定 | 派員到場 |
| 啟動方 | 原則默認 | 機關依職權 | 當事人申請或機關依職權 |
| 對立辯論強度 | 低 | 中 | 高 |
書面審理(第63條)
- 審理方式
- 僅憑書面卷證
- 原處分機關是否到場
- 否
- 啟動方
- 原則默認
- 對立辯論強度
- 低
到場陳述(第64條)
- 審理方式
- 指定委員聽取單方陳述
- 原處分機關是否到場
- 不一定
- 啟動方
- 機關依職權
- 對立辯論強度
- 中
言詞辯論(第65條)
- 審理方式
- 各方到場當面陳述答辯
- 原處分機關是否到場
- 派員到場
- 啟動方
- 當事人申請或機關依職權
- 對立辯論強度
- 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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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871002 全文修正)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立法理由原法為簡易迅速處理訴願案件而採書面審理原則,但書面審理經常不易發現真實,且有關訴頭爭點不易理清,故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並促進發現真實,爰仿效日本行政不服審查法第二五條規定,修正規定在訴願人、參加人有請求言詞辯論的情形,應給予言詞辯論之機會。
- 訴願機關名詞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期日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原法為簡易迅速處理訴願案件而採書面審理原則,但書面審理經常不易發現真實,且有關訴頭爭點不易理清,故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並促進發現真實,爰仿效日本行政不服審查法第二五條規定,修正規定在訴願人、參加人有請求言詞辯論的情形,應給予言詞辯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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