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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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主動言詞辯論)或於「必要」(被動言詞辯論)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
*
「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即賦予言詞辯論?若是刁民亂申請怎麼辦?
🔵義務規範說(陳清秀師):
文義解釋、類推行政訴訟法107 3
🔵裁量規範說:
63舉輕以明重、提高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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