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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訴願法 第 66 條

  1. 1.言詞辯論之程序如左: 一、受理訴願機關陳述事件要旨。 二、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四、訴願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答辯。 五、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詢問。
  2. 2.前項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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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言詞辯論依訴願法第 66 條分五步驟:受理機關陳述要旨、訴願人陳述、原處分機關陳述、再答辯、委員詢問。

Q · 訴願言詞辯論當天的流程是什麼?

依訴願法第 66 條,言詞辯論依固定順序進行五個步驟:第一、受理訴願機關陳述事件要旨;第二、訴願人、參加人或代理人就事實與法律陳述;第三、原行政處分機關陳述;第四、雙方就他方陳述為再答辯;第五、受理機關對雙方提出詢問。第二項另規定,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當事人可於辯論終結前請求續行。

白話解讀

如果你成功啟動了言詞辯論這個程序,會發生什麼事?很多人腦中的畫面是電視劇裡那種法庭:律師對抗、戲劇張力。實際上完全不一樣,訴願言詞辯論有它自己的腳本,這條法律把腳本完整寫出來。順序是固定的:先由受理機關陳述本案要旨,然後你(訴願人)說事實和法律理由,接著原處分機關回應,雙方再答辯,最後委員提問。這個順序設計藏著一個被低估的好處:原處分機關必須等你先說完才能回答,意思是你掌握第一個發言節奏,可以決定整個辯論的框架。如果你的開場就把對方的核心論點解構掉,後面對方的答辯會非常被動。理解這個順序,比準備一堆證據更重要。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66 條為訴願言詞辯論的程序性規範,明定言詞辯論依五個固定步驟進行:受理機關陳述要旨、訴願人陳述、原處分機關陳述、雙方再答辯、受理機關詢問;並設「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作為彈性閥門,確保爭點獲得充分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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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言詞辯論時我可以帶律師或顧問一起嗎?

可以。訴願法第32條允許委任訴願代理人(律師、會計師或具該案件專業知識者),第33條規定可以攜帶輔佐人到場輔助陳述。如果你不熟悉程序,帶一位有經驗的代理人會大幅提升效果。稅務案件帶會計師、智財案件帶相關技術專家,效果通常比帶律師更好,因為訴願委員看的是事實認定的合理性。

Q2辯論完一次但我覺得還沒講清楚,可以要求再開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明確規定「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辯論結束前應明確向審議委員會請求續行辯論,並具體說明還有哪些爭點未充分釐清。請求再為辯論要具體列出2到3個尚未釐清的爭點,最好寫成書面當場提交;即使被駁回,這份書面也會進入卷宗,成為日後行政訴訟主張程序瑕疵的證據。

Q3訴願言詞辯論的順序是什麼?

依訴願法第66條,依序為受理機關陳述要旨、訴願人陳述、原處分機關陳述、雙方再答辯、受理機關詢問五步驟。搞錯順序或在錯的時間講錯的話,效果會打折。

Q4什麼是再答辯?

指訴願人或原處分機關針對對方剛才陳述或答辯所做的回應,是精準反擊對方論點的第二輪攻防。

Q5訴願言詞辯論第一個發言的是誰?

是受理訴願機關陳述事件要旨,不是訴願人;這個要旨等於委員對本案的初步定調。

Q6訴願言詞辯論和開庭一樣嗎?

不一樣。訴願言詞辯論是按固定腳本的程序,沒有電視劇式對抗詰問,順序與發言內容都由法律寫定。

Q7訴願言詞辯論要怎麼準備?

備五份對應五步驟的書面要點,每份不超過一頁;機關陳述要旨時專心記錄落差,陳述時先處理機關提到的爭點。

Q8辯論沒講完怎麼請求再為辯論?

於辯論終結前具體向審議委員會請求續行,列出 2 到 3 個未釐清爭點,最好同時提交書面進入卷宗。

Q9訴願言詞辯論要多久決定?

依第 85 條,自收受訴願書次日起三個月內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辯論應在審議期日內完成。

Q10怎麼掌握發言節奏?

訴願人在機關陳述要旨後第二個發言,能錨定委員思考框架;再答辯階段用 30 秒點對方破綻勝過重複論述。

Q11訴願言詞辯論 vs 行政訴訟言詞辯論差在哪?

訴願是行政內部救濟由審議委員會主持五步驟固定;行政訴訟是司法外部救濟由審判長指揮,依行政訴訟法第 122 條以下。

Q12訴願一定要開言詞辯論嗎?

不一定。訴願以書面審查為原則(第 63 條),言詞辯論依第 65 條於申請或必要時才開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uyuan_oral_argumentadmin_litigation
程序依據訴願法第 66 條行政訴訟法第 122 條以下
主持者訴願審議委員會行政法院審判長
發言順序受理機關要旨先行,五步驟固定原告先陳述,審判長指揮辯論
未完備處理得再為辯論(第二項)得續行言詞辯論期日
救濟階段行政內部救濟司法外部救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 第31条(口頭意見陳述)
🇰🇷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40조(구술심리)
🇩🇪 德國Widerspruchsverfahren §§ 68–73 VwGO + § 28 VwVfG(Anhörung)
🇫🇷 法國Recours administratif préalable, 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CRPA) art. L411-1 et s.
🇺🇸 美國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5 U.S.C. §§ 554–557(formal adjudication he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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