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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2.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其申請調查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3.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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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職權調查主義 II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其申請調查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促進發現真實 III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 避免突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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