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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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67 條確立職權調查主義與突襲禁止: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且不利證據須先讓當事人表示意見才能採用。
Q · 訴願委員會自己查到對我不利的證據,能直接寫進決定書嗎?
不能,違反突襲禁止的決定可被撤銷
依訴願法第 67 條第 3 項,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的結果,若要作為對訴願人不利決定的基礎,必須先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的機會。機關不能私下查到不利證據就直接寫進決定書。違反此程序的訴願決定有重大程序瑕疵,在後續行政訴訟中可主張撤銷。
白話解讀
訴願跟一般訴訟有一個你可能沒注意到的關鍵差異:在訴願程序中,受理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你的主張拘束。這代表什麼?代表就算你沒提出某個證據、沒想到某個爭點,只要對你的案子有重要性,訴願審議委員會應該主動去查。這是一個被大幅低估的保護機制。但這條法律真正的力量在第三項:受理機關用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調查的證據,如果是要當作對你不利的決定基礎,必須先給你「表示意見」的機會。換句話說,委員不能默默查到一個對你不利的證據,然後直接寫進決定書裡,他必須先告訴你「我們查到這個」,讓你有機會回應或反駁。如果機關違反這條,整個訴願決定有重大程序瑕疵,到行政訴訟階段可以攻擊整個程序的合法性。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67 條規範訴願程序的證據調查,確立三項核心:第一項職權調查主義(受理機關應主動調查、不受訴願人主張拘束),第二項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權(機關認不必要者得拒絕),第三項突襲禁止原則(不利證據非經當事人表示意見不得採為決定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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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願委員會自己去調查的證據我也能看嗎?
可以,這是訴願法第 67 條第 3 項保障的核心程序權。委員會以職權或依申請所調查的證據,若要作為對你不利的決定基礎,必須先給你表示意見的機會,實務上會發函告知。收到這種通知代表機關手上有對你不利的材料,務必具體針對該證據的證明力提出質疑。
Q2我請訴願委員會調查某個證據被拒絕,可以怎麼辦?
第 67 條第 2 項但書讓機關得拒絕「認為不必要」的調查申請,但拒絕必須有合理理由並應說明。若機關完全不說明理由或理由明顯不合理,可在後續行政訴訟主張原訴願決定有調查瑕疵。申請時把「為何此證據對本案重要」寫清楚,被拒絕時要求書面說明拒絕理由,作為日後攻擊依據。
Q3訴願決定書引用了我沒看過的鑑定報告,這份決定有效嗎?
違反第 67 條第 3 項的訴願決定有重大程序瑕疵,在後續行政訴訟中可主張撤銷。發現此情況應立刻依訴願法第 49 條發函要求閱覽完整卷證,確認該證據確實未通知你,卷證閱覽紀錄會成為攻擊原訴願程序的有力證據。
Q4訴願法 67 條是什麼?
規範訴願程序證據調查,確立職權調查主義、當事人聲請調查權與突襲禁止三項核心原則。
Q5什麼是職權調查主義?
受理訴願機關應主動調查事實證據,不受訴願人主張或聲請範圍拘束。
Q6突襲禁止原則是什麼?
機關不得以當事人未獲表示意見機會的證據,作為對其不利決定的基礎。
Q7訴願 67 條三項分別在規範什麼?
第 1 項職權調查、第 2 項當事人申請調查(得拒絕)、第 3 項不利證據須先給表示意見機會。
Q8訴願時怎麼請機關調查證據?
在訴願書明列申請調查事項、指明向哪個機關函詢調取哪份文件,並寫清楚對本案的重要性。
Q9怎麼確認決定書有沒有違反突襲禁止?
收到決定書後逐一核對引用的每份證據,確認是否都曾通知你表示意見。
Q10發現未看過的不利證據怎麼辦?
依訴願法第 49 條發函要求閱覽完整卷證,留存閱覽紀錄作為行政訴訟攻擊依據。
Q11違反第 67 條第 3 項要在什麼時候主張?
於收受訴願決定書次日起 2 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原決定程序違法。
Q12訴願職權調查 vs 民事訴訟舉證差在哪?
民訴採辯論主義、舉證在當事人;訴願採職權調查、機關有主動查明義務,當事人可請機關調自己調不到的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_a | item_b | item_c |
|---|---|---|---|
| 規範對象 | 第 1 項 職權調查 | 第 2 項 申請調查 | 第 3 項 突襲禁止 |
| 發動者 | 受理機關主動 | 訴願人/參加人聲請 | 限制機關使用調查結果 |
| 機關裁量 | 不受訴願人主張拘束 | 認不必要得拒絕(須說明理由) | 未予表示意見不得採為不利基礎 |
| 違反效果 | 調查不足可能撤銷 | 拒絕無理由可成攻擊點 | 重大程序瑕疵、決定可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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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對象
- 第 1 項 職權調查
- 發動者
- 受理機關主動
- 機關裁量
- 不受訴願人主張拘束
- 違反效果
- 調查不足可能撤銷
item_b
- 規範對象
- 第 2 項 申請調查
- 發動者
- 訴願人/參加人聲請
- 機關裁量
- 認不必要得拒絕(須說明理由)
- 違反效果
- 拒絕無理由可成攻擊點
item_c
- 規範對象
- 第 3 項 突襲禁止
- 發動者
- 限制機關使用調查結果
- 機關裁量
- 未予表示意見不得採為不利基礎
- 違反效果
- 重大程序瑕疵、決定可撤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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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71002 全文修正)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其申請調查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行政處分具專門性、複雜性及技術性,其中亦不乏涉及公務機密,何項證據應予調查?何種物件應付檢驗?那一處所及有關物體應實施勘驗?受理訴願機關應視案情而為決定,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三、為促進事實真相之發現,並維護訴願當事人之程序上權利,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八六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訴願人或參加人有聲請調查證據之權利。 四、為維護人性尊嚴,避免訴願人或參加人遭受突襲性之不利決定,爰於列第三項明定受理訴願機關調查護據之結果,應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始得採為訴願決定之基礎。
- 訴願機關名詞
- 勘驗名詞
- 訴願名詞
- 拘束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非名詞
- 訴願決定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行政處分具專門性、複雜性及技術性,其中亦不乏涉及公務機密,何項證據應予調查?何種物件應付檢驗?那一處所及有關物體應實施勘驗?受理訴願機關應視案情而為決定,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三、為促進事實真相之發現,並維護訴願當事人之程序上權利,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八六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訴願人或參加人有聲請調查證據之權利。 四、為維護人性尊嚴,避免訴願人或參加人遭受突襲性之不利決定,爰於列第三項明定受理訴願機關調查護據之結果,應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始得採為訴願決定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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