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68 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得提出證據書類或證物。但受理訴願機關限定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間內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68條規定,訴願人得主動提出證據,但受理機關若限定提出期間,須於期限內提出,逾期得不予審酌。
Q · 訴願時可以隨時補證據嗎?
依訴願法第68條,訴願人或參加人本得主動提出證據書類或證物,但但書賦予受理訴願機關「限定一定期間內提出」的權力。一旦通知書載明提出期限,逾期提出的證據,機關得合法拒絕審酌。實務上這條截止線常寫在通知書不顯眼處,多數人沒注意而錯失關鍵證據。
白話解讀
前幾條告訴你訴願程序中委員有職權調查的義務,這條告訴你另一面:你自己可以主動丟證據進來。聽起來理所當然,但這條法律有一個被忽略的細節:受理機關可以「限定一定期間內提出」。意思是,你不能無限期地慢慢補證據,機關有權劃下截止線。實務上這個截止線通常會在通知書上寫得很小,多數人沒看到。錯過這個期限,你後來才想到的關鍵證據可能不被採納。更重要的是,這條法律的「應於該期間內提出」不只是建議,而是強制規定。如果你錯過期限,受理機關可以拒絕審酌,這個拒絕本身合法。所以收到任何訴願程序文書時,第一件事是找有沒有「限期提出證據」的文字,這比你想像中重要。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68條規範訴願程序中當事人的證據提出權與其期限限制:訴願人或參加人有主動提出證據書類或證物之權利,但受理訴願機關得依個案需要限定提出期間,當事人應於該期間內提出,逾期者機關得不予審酌,屬兼顧攻防權與程序效率的折衷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訴願時可以一直補證據嗎?有沒有截止時間?▾
訴願法第68條前段允許你提出證據,但但書賦予受理機關設定期限的權力。通知書若寫了截止日期,逾期就可能不被採納;機關未設期限者,原則上可於訴願審議終結前提出,但越早越好。實務上不要分批補件,最好提訴願時就把所有想到的證據一次提出。
Q2我錯過了機關設定的證據提出期限,這個證據還能用嗎?▾
訴願階段機關可合法拒絕審酌逾期證據,但該證據於後續行政訴訟階段仍可提出,行政訴訟不受訴願期限拘束。惟法官會質疑為何訴願階段未提,答不出來會影響證據可信度,甚至被認為是事後拼湊,因此仍應盡量在期限內提出。
Q3機關給的證據提出期限太短,可以申請延期嗎?▾
需要鑑定報告或調取卷證的案件,若機關只給七到十四天,應立即發函具體說明理由申請延期,而非硬擠。書面申請延期的紀錄,也是日後主張機關程序違法的證據。
Q4訴願法第68條是什麼?▾
規範訴願程序中當事人的證據提出權與期限限制,得主動提證據但機關可限定期間。
Q5什麼叫限定一定期間內提出?▾
受理機關依個案需要在通知書設定提出證據的截止日期,逾期得不予審酌。
Q6訴願證據書類和證物有什麼不同?▾
證據書類是書面文件(合約、單據),證物是其他物證,兩者皆可主動提出。
Q7訴願法第68條的提出主體是誰?▾
訴願人本人與依法參加訴願的參加人都可主動提出證據。
Q8訴願時怎麼補提證據?▾
整理齊全→確認通知書期限→期限內以雙掛號或快遞寄出並保留回執。
Q9訴願證據提出期限怎麼算?▾
由受理機關於通知書個案設定,常見7至30天,從送達次日起算。
Q10怎麼避免錯過證據提出期限?▾
找到期限立刻寫進行事曆,逆推設前三天、前一天兩個提醒。
Q11證據要怎麼寄才能證明有準時提出?▾
用雙掛號或快遞並保留收件回執,避免機關事後主張未收到。
Q12訴願法68條 vs 67條職權調查差在哪?▾
68條是當事人主動提出,67條是機關依職權調查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兩者並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ousan_petition | admin_litigation |
|---|---|---|
| 提出主體 | 訴願人或參加人主動提出(§68) | 當事人提出+法院職權調查(行政訴訟法§125) |
| 期限拘束 | 受理機關得限定期間,逾期得不予審酌 | 不受訴願階段期限拘束,仍可提出 |
| 遲延風險 | 逾期證據可能完全不被採納 | 可採納但須說明為何訴願階段未提,影響可信度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