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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訴願法 第 68 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得提出證據書類或證物。但受理訴願機關限定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間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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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68條規定,訴願人得主動提出證據,但受理機關若限定提出期間,須於期限內提出,逾期得不予審酌。

Q · 訴願時可以隨時補證據嗎?

依訴願法第68條,訴願人或參加人本得主動提出證據書類或證物,但但書賦予受理訴願機關「限定一定期間內提出」的權力。一旦通知書載明提出期限,逾期提出的證據,機關得合法拒絕審酌。實務上這條截止線常寫在通知書不顯眼處,多數人沒注意而錯失關鍵證據。

白話解讀

前幾條告訴你訴願程序中委員有職權調查的義務,這條告訴你另一面:你自己可以主動丟證據進來。聽起來理所當然,但這條法律有一個被忽略的細節:受理機關可以「限定一定期間內提出」。意思是,你不能無限期地慢慢補證據,機關有權劃下截止線。實務上這個截止線通常會在通知書上寫得很小,多數人沒看到。錯過這個期限,你後來才想到的關鍵證據可能不被採納。更重要的是,這條法律的「應於該期間內提出」不只是建議,而是強制規定。如果你錯過期限,受理機關可以拒絕審酌,這個拒絕本身合法。所以收到任何訴願程序文書時,第一件事是找有沒有「限期提出證據」的文字,這比你想像中重要。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68條規範訴願程序中當事人的證據提出權與其期限限制:訴願人或參加人有主動提出證據書類或證物之權利,但受理訴願機關得依個案需要限定提出期間,當事人應於該期間內提出,逾期者機關得不予審酌,屬兼顧攻防權與程序效率的折衷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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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願時可以一直補證據嗎?有沒有截止時間?

訴願法第68條前段允許你提出證據,但但書賦予受理機關設定期限的權力。通知書若寫了截止日期,逾期就可能不被採納;機關未設期限者,原則上可於訴願審議終結前提出,但越早越好。實務上不要分批補件,最好提訴願時就把所有想到的證據一次提出。

Q2我錯過了機關設定的證據提出期限,這個證據還能用嗎?

訴願階段機關可合法拒絕審酌逾期證據,但該證據於後續行政訴訟階段仍可提出,行政訴訟不受訴願期限拘束。惟法官會質疑為何訴願階段未提,答不出來會影響證據可信度,甚至被認為是事後拼湊,因此仍應盡量在期限內提出。

Q3機關給的證據提出期限太短,可以申請延期嗎?

需要鑑定報告或調取卷證的案件,若機關只給七到十四天,應立即發函具體說明理由申請延期,而非硬擠。書面申請延期的紀錄,也是日後主張機關程序違法的證據。

Q4訴願法第68條是什麼?

規範訴願程序中當事人的證據提出權與期限限制,得主動提證據但機關可限定期間。

Q5什麼叫限定一定期間內提出?

受理機關依個案需要在通知書設定提出證據的截止日期,逾期得不予審酌。

Q6訴願證據書類和證物有什麼不同?

證據書類是書面文件(合約、單據),證物是其他物證,兩者皆可主動提出。

Q7訴願法第68條的提出主體是誰?

訴願人本人與依法參加訴願的參加人都可主動提出證據。

Q8訴願時怎麼補提證據?

整理齊全→確認通知書期限→期限內以雙掛號或快遞寄出並保留回執。

Q9訴願證據提出期限怎麼算?

由受理機關於通知書個案設定,常見7至30天,從送達次日起算。

Q10怎麼避免錯過證據提出期限?

找到期限立刻寫進行事曆,逆推設前三天、前一天兩個提醒。

Q11證據要怎麼寄才能證明有準時提出?

用雙掛號或快遞並保留收件回執,避免機關事後主張未收到。

Q12訴願法68條 vs 67條職權調查差在哪?

68條是當事人主動提出,67條是機關依職權調查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兩者並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ousan_petitionadmin_litigation
提出主體訴願人或參加人主動提出(§68)當事人提出+法院職權調查(行政訴訟法§125)
期限拘束受理機關得限定期間,逾期得不予審酌不受訴願階段期限拘束,仍可提出
遲延風險逾期證據可能完全不被採納可採納但須說明為何訴願階段未提,影響可信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第32条(証拠書類等の提出)
🇰🇷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34조(증거서류 등의 제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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