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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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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經審查會決議,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處分機關派員於審查會開會時到會為言詞辯論,並得通知其他人員或有關機關派員到會備詢。
  2. 2.依前項規定通知參加人或輔佐人時,應附具答辯書影本或抄本。
  3. 3.言詞辯論之進行,由審查會主席指揮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2條的規定,應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審查會開會時到會為言詞辯論。另外,審查會可通知其他人員或有關機關派員到會備詢。當通知參加人或輔佐人時,應附具答辯書影本或抄本。言詞辯論的進行則由審查會主席指揮。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考試院及所屬機關的訴願案件中,有一個訴願人提出了申請並要求以言詞辯論的方式進行訴願審查。根據該規則的第12條第1項,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該訴願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參加審查會並進行言詞辯論。在通知參加人時,訴願機關應附上答辯書的影本或抄本作為相關文件。審查會的進行則由審查會主席指揮,以確保訴願審查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 訴願機關名詞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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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2 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經審查會決議,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