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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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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審查會參加言詞辯論者,除與其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已到會為辯論者外,得於受理訴願機關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3條的規定,在被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到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未能在指定期日參加言詞辯論的情況下,除非與他們的利益相同的人已經在會議上代表辯論,否則他們可以在受理訴願的機關作決定之前提出理由繼續申請。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被訴願人或參加人因事先受到通知而無法在指定日期參加言詞辯論,他可以在申訴審議前提出相關理由,例如在通知交付時有錯誤或是因為健康問題無法出席。訴訟當事人需要提供合理的解釋來證明他們沒有能力參加言詞辯論,這樣才能有資格提出續行申請。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期日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辯論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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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3 條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審查會參加言詞辯論者,除與其利害關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