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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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3條的規定,在被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到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未能在指定期日參加言詞辯論的情況下,除非與他們的利益相同的人已經在會議上代表辯論,否則他們可以在受理訴願的機關作決定之前提出理由繼續申請。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被訴願人或參加人因事先受到通知而無法在指定日期參加言詞辯論,他可以在申訴審議前提出相關理由,例如在通知交付時有錯誤或是因為健康問題無法出席。訴訟當事人需要提供合理的解釋來證明他們沒有能力參加言詞辯論,這樣才能有資格提出續行申請。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期日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辯論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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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