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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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言詞辯論筆錄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1. 辯論的地點、日期和時間。 2. 審查會主席、出席委員和承辦人的姓名。 3. 訴願事件的內容。 4. 出席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處分機關人員以及其他經通知到會者的姓名。 5. 辯論的進行要領。 如果使用錄音機、錄影機或電腦等機器記錄言詞辯論,相應的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等應該附在言詞辯論筆錄中。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的規定,言詞辯論筆錄記錄的內容應遵守以上所述。
- 言詞辯論名詞
- 辯論名詞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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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