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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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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審查會主席、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 三、訴願事件。 四、到會之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處分機關人員及其他經通知到會之人姓名。 五、辯論進行之要領。
  2. 2.以錄音機、錄影機或電腦等機器記錄言詞辯論之進行者,其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等,應附於言詞辯論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言詞辯論筆錄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1. 辯論的地點、日期和時間。 2. 審查會主席、出席委員和承辦人的姓名。 3. 訴願事件的內容。 4. 出席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處分機關人員以及其他經通知到會者的姓名。 5. 辯論的進行要領。 如果使用錄音機、錄影機或電腦等機器記錄言詞辯論,相應的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等應該附在言詞辯論筆錄中。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的規定,言詞辯論筆錄記錄的內容應遵守以上所述。

  • 言詞辯論名詞
  • 辯論名詞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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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規定:「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審查會主席、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