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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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5條,審查會在聽取陳述意見或辯論後,主席應告知到會人員退席,宣布進行審查並作成決議。這表示在審查會進行過程中,主席必須通知到場人員離開場地,以進行審查和作出決議。這條規定確保了審查的公正性和獨立性,避免外界的影響。
- 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 辯論名詞
-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0 條條文
-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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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