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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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事件依訴願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規定,有調查、檢驗、勘驗或送請鑑定之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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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參考資料,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6條規定,在處理訴願事件時,如果有必要進行調查、檢驗、勘驗或請求鑑定,受理訴願的機關應根據其職權或是委託相關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進行。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考生提起訴願,聲稱他在考試時受到不公平對待,特定的試題有錯誤或者考官對他的答案評分不正確,訴願審議委員會可能需要進行相關的調查。他們可以向考官、試卷評閱委員或其他相關的人員詢問,以取得關於考試過程和評分標準的相關證據。這些調查結果可以作為對訴願是否成立的依據。
- 訴願名詞
- 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
- 勘驗名詞
- 鑑定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訴願法 第 67 條條文
- 訴願法 第 6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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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