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規則》第17條,當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之證據不必要時,應在決定理由中指明。該規則確保了訴願機關在處理訴願時對申請調查之證據的評估透明且合理。
- 訴願機關名詞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