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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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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願事件無訴願法第七十七條情形,經實體上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2. 2.原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而逕行撤銷原處分,責令另為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7條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一項,即使訴願事件不符合訴願法第77條的情形,如果經實質審查結果發現訴願理由不合理,但以其他理由判斷原處分確實違法或不當的,仍然應當認定訴願是有理由的。 範例:假設有一個訴願事件經審查後發現訴願人的主要理由不成立,然而審查委員發現原處分機關在處理該案時犯下一個嚴重的錯誤。根據這個規定,審查委員可以判斷訴願是有理由的,並撤銷原處分。 2.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二項,如果原處分機關未能提供詳細的答辯或逾期未答辯,而事實仍未明確,受理訴願機關可以根據職權進行調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認定訴願是有理由的,並撤銷原處分,要求做出新的處分。 範例:假設有一個訴願案件,原處分機關在答辯時沒有提供足夠詳細的證據來支持他們的決定。訴願審議委員會可以根據該條規定,自行進行調查以確定事實,並根據調查結果進行決定,或者認定訴願是有理由的,撤銷原處分,並要求原處分機關重新做出處分。 以上解釋是基於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7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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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7 條規定:「訴願事件無訴願法第七十七條情形,經實體上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確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