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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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7條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一項,即使訴願事件不符合訴願法第77條的情形,如果經實質審查結果發現訴願理由不合理,但以其他理由判斷原處分確實違法或不當的,仍然應當認定訴願是有理由的。 範例:假設有一個訴願事件經審查後發現訴願人的主要理由不成立,然而審查委員發現原處分機關在處理該案時犯下一個嚴重的錯誤。根據這個規定,審查委員可以判斷訴願是有理由的,並撤銷原處分。 2.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二項,如果原處分機關未能提供詳細的答辯或逾期未答辯,而事實仍未明確,受理訴願機關可以根據職權進行調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認定訴願是有理由的,並撤銷原處分,要求做出新的處分。 範例:假設有一個訴願案件,原處分機關在答辯時沒有提供足夠詳細的證據來支持他們的決定。訴願審議委員會可以根據該條規定,自行進行調查以確定事實,並根據調查結果進行決定,或者認定訴願是有理由的,撤銷原處分,並要求原處分機關重新做出處分。 以上解釋是基於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7條的內容。
- 訴願名詞
- 第七十七條條文
- 非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臻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訴願法 第 7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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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