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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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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願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三個月訴願決定期間,自訴願書收受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
  2. 2.前項規定,於訴願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補送、補正訴願書時,準用之。
  3. 3.訴願人於訴願決定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4. 4.訴願人於延長決定期間後再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不得逾二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8 條: 1. 根據訴願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訴願決定期間為三個月,計算方式是從收受訴願書的次日開始算起。 2. 根據訴願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若在補送、補正訴願書時,則適用上述計算方式。 3. 若訴願人在訴願決定期間續補具理由,則訴願決定期間從收受最後補具理由的次日開始計算。 4. 若訴願人在延長決定期間後再補具理由,則訴願決定期間從收受補具理由的次日開始計算,不得超過二個月。 舉例來說,如果收受訴願書的日期是 2022 年 1 月 1 日,則訴願決定期間即從 2022 年 1 月 2 日開始計算,並在三個月後結束。如果訴願人在此期間內續補具理由,則訴願決定期間會從最後補具理由的次日重新開始計算。另外,如果在延長決定期間結束後再補具理由,則訴願決定期間從收受補具理由的次日開始計算,但不得超過二個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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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8 條規定:「訴願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三個月訴願決定期間,自訴願書收受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前項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