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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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8 條: 1. 根據訴願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訴願決定期間為三個月,計算方式是從收受訴願書的次日開始算起。 2. 根據訴願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若在補送、補正訴願書時,則適用上述計算方式。 3. 若訴願人在訴願決定期間續補具理由,則訴願決定期間從收受最後補具理由的次日開始計算。 4. 若訴願人在延長決定期間後再補具理由,則訴願決定期間從收受補具理由的次日開始計算,不得超過二個月。 舉例來說,如果收受訴願書的日期是 2022 年 1 月 1 日,則訴願決定期間即從 2022 年 1 月 2 日開始計算,並在三個月後結束。如果訴願人在此期間內續補具理由,則訴願決定期間會從最後補具理由的次日重新開始計算。另外,如果在延長決定期間結束後再補具理由,則訴願決定期間從收受補具理由的次日開始計算,但不得超過二個月。
- 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訴願決定名詞
- 訴願名詞
-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訴願法 第 8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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