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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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85條規定,機關應自收受訴願書次日起三個月內決定,必要時延長一次最長二個月,逾期未決定人民可直接提行政訴訟。
Q · 訴願提了很久機關都不決定,我能怎麼辦?
超過三個月未決定可直接提行政訴訟
依訴願法第 85 條,受理機關應自收受訴願書次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書面通知延長一次、最長二個月。若機關超過三個月未決定、又未合法通知延長,即屬違法不作為,你可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提起行政訴訟,不必繼續乾等。期間從機關「收到」次日起算,補送或補正者則自補正次日重新起算。
白話解讀
你提了訴願,然後呢?很多人不知道,政府不能無限期把你的案子壓著。這條給了一個明確的天花板:三個月,最多再延兩個月,總計五個月就要給你答案。如果他們連這個時間都做不到呢?這才是這條真正的力量所在。超過期限不決定,你不用乾等,可以直接跳過訴願程序,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換句話說,機關的拖延從你的障礙變成了你的武器。但這個時間怎麼算?不是從你「寄出」訴願書那天,是從機關「收到」的次日起算。如果你補件或補正,時鐘會重新調整起算點。搞清楚起算日,你才知道什麼時候機關開始違法拖延。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85 條為訴願決定的法定期間規範,課予受理訴願機關自收受訴願書次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之義務,必要時得書面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一次、最長二個月;補送或補正訴願書者,期間自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本條同時構成人民於機關逾期不作為時轉提行政訴訟的時間基準。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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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機關拖很久不決定我的訴願,我能怎麼辦?
三個月是硬期限。如果機關沒在三個月內決定,也沒書面通知你延長,你可以直接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提起怠為處分之訴,跳過訴願程序進入行政法院。很多機關拖延是因為知道大部分人不會告,一旦發現你準備提行政訴訟,案子常常一週內就結了。
Q2我補件之後時間怎麼算?
從你補正的次日重新起算三個月。如果逾期沒補正,從補正期間屆滿的次日起算。建議補件當天保留收件回執或郵戳,這是計算時鐘的關鍵證據。越早補件越早確認機關有沒有違法拖延。
Q3機關通知延長兩個月後又說要再延,可以嗎?
不行。法律明文規定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三加二是五個月天花板。機關第二次通知延長即屬違法,你可視為已超過法定期限直接提行政訴訟。保留所有延長通知書,是行政訴訟中證明機關違法的直接證據。
Q4訴願決定期間多久?
自機關收受訴願書次日起三個月內,必要時延長一次最長二個月,合計上限五個月。
Q5訴願法第85條是什麼?
規範受理訴願機關作成決定的法定期限,並構成逾期得轉提行政訴訟的時間基準。
Q6什麼叫機關怠為處分?
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違法狀態。
Q7訴願和行政訴訟差在哪?
訴願是向上級機關的行政內部救濟,行政訴訟是向行政法院的司法救濟,訴願原則為其前置程序。
Q8訴願超過三個月沒決定怎麼辦?
確認逾期且機關未書面延長後,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提起怠為處分之訴。
Q9訴願期間怎麼計算?
從機關收受訴願書的次日起算三個月;補正者從補正次日重新起算。
Q10怎麼證明機關已經逾期?
保留訴願書簽收回執與所有延長通知書,據以推算法定期限是否已過。
Q11提行政訴訟要多少錢?
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第一審裁判費目前為新臺幣4,000元,律師費另計。
Q12訴願法85條 vs 行政程序法處理期間差在哪?
85條規範『訴願』決定期限,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範一般申請案件的處理期間,適用階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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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境 | 起算日 | 決定期限 | 延長上限 |
|---|---|---|---|
| 一般訴願 | 收受訴願書之次日 | 起算日 + 3 個月 | 再 + 2 個月(須書面通知) |
| 依第57條但書補送訴願書 | 補送之次日(未補送則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 | 重新起算 + 3 個月 | 再 + 2 個月 |
| 依第62條通知補正 | 補正之次日(未補正則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 | 重新起算 + 3 個月 | 再 + 2 個月 |
起算日
- 一般訴願
- 收受訴願書之次日
- 依第57條但書補送訴願書
- 補送之次日(未補送則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
- 依第62條通知補正
- 補正之次日(未補正則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
決定期限
- 一般訴願
- 起算日 + 3 個月
- 依第57條但書補送訴願書
- 重新起算 + 3 個月
- 依第62條通知補正
- 重新起算 + 3 個月
延長上限
- 一般訴願
- 再 + 2 個月(須書面通知)
- 依第57條但書補送訴願書
- 再 + 2 個月
- 依第62條通知補正
- 再 + 2 個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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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訴願決定期間之計算,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六條設有補充規定,爰予增訂第二項。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第五十七條但書條文
- 第六十二條條文
- 訴願法 第 57 條條文
- 訴願法 第 62 條條文
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訴願決定期間之計算,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六條設有補充規定,爰予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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