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85 條
- 1.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 2.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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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85條規定,機關應自收受訴願書次日起三個月內決定,必要時延長一次最長二個月,逾期未決定人民可直接提行政訴訟。
Q · 訴願提了很久機關都不決定,我能怎麼辦?
依訴願法第 85 條,受理機關應自收受訴願書次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書面通知延長一次、最長二個月。若機關超過三個月未決定、又未合法通知延長,即屬違法不作為,你可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提起行政訴訟,不必繼續乾等。期間從機關「收到」次日起算,補送或補正者則自補正次日重新起算。
白話解讀
你提了訴願,然後呢?很多人不知道,政府不能無限期把你的案子壓著。這條給了一個明確的天花板:三個月,最多再延兩個月,總計五個月就要給你答案。如果他們連這個時間都做不到呢?這才是這條真正的力量所在。超過期限不決定,你不用乾等,可以直接跳過訴願程序,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換句話說,機關的拖延從你的障礙變成了你的武器。但這個時間怎麼算?不是從你「寄出」訴願書那天,是從機關「收到」的次日起算。如果你補件或補正,時鐘會重新調整起算點。搞清楚起算日,你才知道什麼時候機關開始違法拖延。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85 條為訴願決定的法定期間規範,課予受理訴願機關自收受訴願書次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之義務,必要時得書面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一次、最長二個月;補送或補正訴願書者,期間自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本條同時構成人民於機關逾期不作為時轉提行政訴訟的時間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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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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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機關拖很久不決定我的訴願,我能怎麼辦?▾
三個月是硬期限。如果機關沒在三個月內決定,也沒書面通知你延長,你可以直接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提起怠為處分之訴,跳過訴願程序進入行政法院。很多機關拖延是因為知道大部分人不會告,一旦發現你準備提行政訴訟,案子常常一週內就結了。
Q2我補件之後時間怎麼算?▾
從你補正的次日重新起算三個月。如果逾期沒補正,從補正期間屆滿的次日起算。建議補件當天保留收件回執或郵戳,這是計算時鐘的關鍵證據。越早補件越早確認機關有沒有違法拖延。
Q3機關通知延長兩個月後又說要再延,可以嗎?▾
不行。法律明文規定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三加二是五個月天花板。機關第二次通知延長即屬違法,你可視為已超過法定期限直接提行政訴訟。保留所有延長通知書,是行政訴訟中證明機關違法的直接證據。
Q4訴願決定期間多久?▾
自機關收受訴願書次日起三個月內,必要時延長一次最長二個月,合計上限五個月。
Q5訴願法第85條是什麼?▾
規範受理訴願機關作成決定的法定期限,並構成逾期得轉提行政訴訟的時間基準。
Q6什麼叫機關怠為處分?▾
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違法狀態。
Q7訴願和行政訴訟差在哪?▾
訴願是向上級機關的行政內部救濟,行政訴訟是向行政法院的司法救濟,訴願原則為其前置程序。
Q8訴願超過三個月沒決定怎麼辦?▾
確認逾期且機關未書面延長後,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提起怠為處分之訴。
Q9訴願期間怎麼計算?▾
從機關收受訴願書的次日起算三個月;補正者從補正次日重新起算。
Q10怎麼證明機關已經逾期?▾
保留訴願書簽收回執與所有延長通知書,據以推算法定期限是否已過。
Q11提行政訴訟要多少錢?▾
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第一審裁判費目前為新臺幣4,000元,律師費另計。
Q12訴願法85條 vs 行政程序法處理期間差在哪?▾
85條規範『訴願』決定期限,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範一般申請案件的處理期間,適用階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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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境 | 起算日 | 決定期限 | 延長上限 |
|---|---|---|---|
| 一般訴願 | 收受訴願書之次日 | 起算日 + 3 個月 | 再 + 2 個月(須書面通知) |
| 依第57條但書補送訴願書 | 補送之次日(未補送則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 | 重新起算 + 3 個月 | 再 + 2 個月 |
| 依第62條通知補正 | 補正之次日(未補正則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 | 重新起算 + 3 個月 | 再 + 2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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