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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理訴願機關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
  2. 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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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受理訴願機關為前條決定(83情況決定)時,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 賠償 II 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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