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訴願法 第 84 條

  1. 1.受理訴願機關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
  2. 2.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84條規定情況決定後的損害協議機制,由原處分機關與訴願人協議補償,協議與國家賠償法協議有同一效力,可聲請強制執行。

Q · 訴願被駁回但決定書載明處分違法,還能要賠償嗎?

依訴願法第84條,受理訴願機關作情況決定(第83條:承認違法但為公益不撤銷)時,得在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訴願人就損害進行協議。第2項明定此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意即協議成立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從頭提國賠訴訟、重新舉證違法。協議不成時,訴願人仍可持決定書中的違法宣告為基礎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白話解讀

如果說 83 條是「我承認違法但不能撤」的痛苦判決,84 條就是給訴願人的補償管道。受理訴願機關做出情況決定(駁回但載明違法)時,可以在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這個協議不是普通的談判,第 2 項給了它一個重磅地位:與國家賠償法的協議有「同一效力」。意思是這份協議書一旦成立,就跟你走完國賠協議程序拿到的協議書一樣具有強制執行力,你不用再額外提國賠訴訟、不用再從頭舉證一次違法。83 條讓你拿到「違法宣告」,84 條讓你不用再跑一輪程序就能拿到錢。兩條合起來,形成「公益不撤銷、損害有補償」的完整配套。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84條為情況決定的損害補償機制條款。當受理訴願機關依第83條作出情況決定(承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但因撤銷將損害公益而駁回訴願)時,得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損害協議;該協議依本條第2項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具同一效力,協議成立即取得強制執行力,構成違法宣告之後的就地賠償途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訴願決定載明「進行協議」,原機關拖著不出來談怎麼辦?

你可以主動發函要求啟動協議程序,要求機關於合理期間內回應。如果機關拒絕協議或拖延無進展,你可以直接以情況決定書中的「違法宣告」為基礎,向原處分機關提國家賠償請求,對方拒絕或逾30日不協議,再提國賠訴訟。與其等機關自己出來,不如主動寄存證信函要求協議,把球丟回機關手上,寄了不理本身就是國賠訴訟的有利證據。

Q284條協議和國賠協議的效力真的完全一樣嗎?

在執行力上是的。第2項明文「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協議成立後賠償義務機關不履行時,可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2項聲請強制執行。但範圍以情況決定處理的事項為限,超出範圍仍需另循國賠程序。協議書內容務必書面化、具體化,把賠償金額、給付期限、給付方式寫清楚,模糊的協議書執行時會被法院打回票。

Q3訴願法84條是什麼?

情況決定後的損害補償機制:機關得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訴願人協議賠償,協議與國賠協議同效力。

Q4情況決定是什麼意思?

受理訴願機關承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但撤銷會損害公益,因而駁回訴願並於主文宣告違法的決定。

Q5什麼叫協議與國賠協議有同一效力?

指協議成立後即取得與國家賠償協議相同的強制執行力,對方不履行可逕聲請強制執行。

Q684條的協議跟一般和解差在哪?

一般和解通常需另取得執行名義,84條協議因準用國賠協議效力,成立即可強制執行。

Q7情況決定後怎麼啟動84條協議?

檢視決定理由有無載明協議 → 備齊損害計算依據 → 發函要求機關啟動協議 → 書面化協議內容。

Q884條的賠償金額怎麼算?

以實際損害為基礎:鑑價損失、收入損失、必要費用等,須提出具體計算依據供協議。

Q9原機關不出來協議要付出什麼代價?

拖延或拒絕協議本身即國賠訴訟的有利證據,訴願人可逕提國家賠償訴訟,機關更被動。

Q10協議不成時怎麼證明機關違法?

違法已由情況決定書官方宣告,無須再行舉證,持決定書即可作為國賠訴訟的既定基礎。

Q11訴願法84條協議 vs 直接提國賠訴訟哪個有利?

協議免重新舉證違法、就地解決、成立即可執行;訴訟須待判決確定,但協議破局時仍可走訴訟。

Q1284條協議 vs 撤銷訴願決定差在哪?

撤銷是回復原狀、東西拿回來;84條用於公益不能撤銷時,以金錢賠償填補損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訴願法84條協議直接提國賠訴訟一般和解書
違法是否需另行舉證免,違法已由訴願決定官方認定需自行舉證機關行為違法需自行主張並舉證
成立後執行力與國賠協議同效力,可逕聲請強制執行須待判決確定後執行原則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
程序成本最低,於訴願階段就地解決高,需歷經書面請求、協議、訴訟中等,視對象而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31条(事情判決)+国家賠償法上の和解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28조(사정판결)
🇨🇳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76条(确认违法後責令補救與賠償)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