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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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83條為情況決定:原處分雖違法,但撤銷將重大損害公益時,受理機關得駁回訴願,並須於主文載明該處分違法或不當。
Q · 訴願贏了卻被駁回,東西拿不回來,還有救嗎?
有。機關須在主文載明處分違法,那是國賠入場券
依訴願法第83條,原處分縱使違法,若撤銷會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受理訴願機關得駁回訴願(情況決定)。但第2項強制要求決定主文必須載明原處分違法或不當。這個「違法宣告」雖然讓你拿不回原標的,卻是後續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請求賠償、或請求協議補償的核心證據。形式上敗訴,實質上你拿到了官方違法認證。
白話解讀
你提訴願贏了。原處分確實違法。但結果可能是:訴願被駁回。這就是 83 條的「情況決定」,一個很多人沒聽過但威力巨大的條款。它的邏輯是:原處分雖然違法或不當,但如果撤銷它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受理訴願機關可以「明知違法仍維持原處分」,但必須在決定主文中載明這個處分違法。聽起來很反直覺,但想像一下:政府已經依違法處分蓋好了一座捷運站,全部撤銷重來會讓城市癱瘓三年,這時候強行撤銷對誰都沒好處。法律給了訴願機關一個煞車:違法歸違法,撤銷的代價太大,就維持現狀,但官方認定它違法。這個「載明違法」的尾巴很重要,因為它變成你後續請求國家賠償的關鍵證據。
法律定性
情況決定指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後,認撤銷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訴願,並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處分違法或不當的制度。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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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情況決定到底是贏還是輸?
形式上輸(訴願駁回),實質上是混合結果。你拿不回原本想撤銷的處分,但拿到了違法宣告這個官方文件,在國家賠償請求、訴願法第84條協議補償、後續行政訴訟中都是黃金證據。如果你的訴求本來就是金錢賠償而非撤銷處分,情況決定其實對你有利。
Q2情況決定可以再上訴行政法院嗎?
可以。情況決定本質上仍是駁回訴願的決定,不服仍可在2個月內提行政訴訟。但要評估你真正想要的是撤銷處分還是賠償;如果是後者,與其挑戰情況決定,不如接受違法宣告直接走國賠程序,往往更有效率。
Q3訴願贏了卻被駁回,東西拿不回來,還有救嗎?
有。依訴願法第83條第2項,決定主文必須載明原處分違法。這個違法宣告是後續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請求賠償、或請求協議補償的核心證據。標的物拿不回來,但賠償拿得到。
Q4情況決定是什麼意思?
原處分違法但撤銷會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時,受理訴願機關駁回訴願但載明違法的衡平制度。
Q5訴願駁回但載明違法是什麼狀況?
這就是情況決定,跟一般駁回不同。主文同時出現『駁回訴願』與『原處分違法』,後者是國賠關鍵證據。
Q6什麼叫公益有重大損害?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會造成不可承受的公共後果,例如拆除已通車捷運、廢止住戶已入住的合法建照。
Q7情況決定和情況判決差在哪?
情況決定在訴願階段(訴願法第83條);情況判決在行政法院階段(行政訴訟法第198條),法理相同層級不同。
Q8拿到情況決定後怎麼辦?
先確認主文有無載明違法 → 保存決定書 → 評估走撤銷或金錢救濟 → 依國賠法提書面請求。
Q9情況決定後怎麼請求國家賠償?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向原處分機關提出書面賠償請求,違法宣告即完成『不法』要件舉證。
Q10對情況決定不服怎麼救濟?
於決定書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但須評估真正目的是撤銷還是賠償。
Q11國家賠償的請求時效怎麼算?
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自知有損害時起2年內、損害發生時起5年內為之,逾期消滅。
Q12情況決定 vs 一般駁回哪個對我有利?
情況決定其實較有利:它認定原處分違法,主文的違法宣告可換國賠;一般駁回則認定處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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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general_dismissal | revoke_decision | situation_decision |
|---|---|---|---|
| 原處分評價 | 認定合法 | 認定違法 | 認定違法或不當 |
| 訴願結果 | 駁回 |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 駁回(但維持原處分) |
| 主文記載 | 僅駁回 | 撤銷意旨 | 駁回+載明原處分違法 |
| 對當事人意義 | 完全敗訴 | 完全勝訴 | 標的拿不回但取得國賠彈藥 |
| 適用時機 | 處分無瑕疵 | 可撤銷無重大公益衝突 | 撤銷將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 |
general_dismissal
- 原處分評價
- 認定合法
- 訴願結果
- 駁回
- 主文記載
- 僅駁回
- 對當事人意義
- 完全敗訴
- 適用時機
- 處分無瑕疵
revoke_decision
- 原處分評價
- 認定違法
- 訴願結果
-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 主文記載
- 撤銷意旨
- 對當事人意義
- 完全勝訴
- 適用時機
- 可撤銷無重大公益衝突
situation_decision
- 原處分評價
- 認定違法或不當
- 訴願結果
- 駁回(但維持原處分)
- 主文記載
- 駁回+載明原處分違法
- 對當事人意義
- 標的拿不回但取得國賠彈藥
- 適用時機
- 撤銷將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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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871002 全文修正)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代國家施政,多以公共福祉為依歸,以故原行政處分縱屬違法或不當,則如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顯有重大損害時,則仍應予以維護,不因訴願人之受有損害而逕予變更,爰採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第一百九十九條情況判決制度之精神,增列第一項明定訴願機關得駁回訴願,以維公私利益之平衡發展。 三、為促進行政權之合法行使,並加強行政機關人員之警覺,爰於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 訴願機關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撤銷名詞
- 訴願名詞
- 駁回名詞
- 主文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現代國家施政,多以公共福祉為依歸,以故原行政處分縱屬違法或不當,則如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顯有重大損害時,則仍應予以維護,不因訴願人之受有損害而逕予變更,爰採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第一百九十九條情況判決制度之精神,增列第一項明定訴願機關得駁回訴願,以維公私利益之平衡發展。 三、為促進行政權之合法行使,並加強行政機關人員之警覺,爰於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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