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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2.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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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對於依「第2條第1項」(怠為)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對人民有利處分)。 II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遲到的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最高行政法院101(二)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遲到的行政處分)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全部或部分拒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應不包括在內 續行訴願
roychen921
a year ago
高普初考地特
續行訴願:最高行政法院101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yuan1113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全部或部分拒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應不包括在內。
xiii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指定“相當期間”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