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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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julia1204
17 days ago
司法類科
🔴遲到的行政處分
就訴願審理中,應作為機關惟駁回處分,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處理?
1️⃣有認為此時可依訴願法第82條第2項駁回訴願,復以人民提起怠為處分訴願目的已達為論據。
2️⃣然本文以為,訴願法第82條第2項,係承接第1項而來,解釋上應認為該第2項行政處分為「有利」人民之處分,應作為機關駁回處分則不與焉,況查,倘駁回人民訴願,人民勢必會對該駁回訴願續行救濟,對人民保障殊有不周,🟡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採此。
故於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mmnb16888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僅指對訴願人有利之處分。
***如應作為之機關作成之行政處分為全部或部分不利於訴願人,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並對該處分進行實體審查。

shon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此條適用對於人民有利的處分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對於依「第2條第1項」(怠為)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對人民有利處分)。
II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遲到的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最高行政法院101(二)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遲到的行政處分)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全部或部分拒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應不包括在內
續行訴願

roychen92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地特
續行訴願:最高行政法院101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yuan1113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全部或部分拒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應不包括在內。

chia28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遲到的行政處分









xiii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指定“相當期間”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