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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2.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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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julia1204
18 days ago
司法類科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1. 適用範圍: 原則主要適用於「訴願決定」及「行政法院判決」。 2. 原處分機關的例外: 依照🔴最高行政法院105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針對原處分機關,在原處分被撤銷後重新作成處分時,如果其基於「不同事實基礎或法規」而做出更不利的處分,原則上「不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3. 例外情況: 即使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如果原處分適用法律不當而被變更,則仍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限制。 4. 訴願法第81條: 訴願機關於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說明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主要適用於「訴願決定」。 5. 行政訴訟法第195條: 撤銷訴訟之判決,如係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者,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於原告之判決。說明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主要適用於「行政法院判決」。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行政救濟只能改善人民的法律地位,不可以惡化人民的法律地位,否則人民就不敢提出法律救濟了)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1️⃣「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2️⃣逕為變更之決定(例如原行政處分完全錯誤)或3️⃣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例如原行政處分部分錯誤)。 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不利益變更禁止 🥣新實務見解105年8月(一)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不利益變更禁止僅適用於「🛕受理訴願機關」,不包括❌「🛕原行政機關」,故原行政機關可變更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II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xiii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實體決定,以已受理為前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