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80 條
- 1.提起訴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其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較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所欲維護之公益更值得保護者。
- 2.行政處分受益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原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 3.行政處分之受益人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因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失者,應予補償。但其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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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80 條:訴願逾期被不受理後,若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但受公益與信賴保護限制。
Q · 訴願已經逾期被駁回,原處分還有救嗎?
依訴願法第 80 條第 1 項,即使訴願因逾期被不受理,只要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但這不是人民的請求權,機關有裁量空間,且有兩個但書:撤銷不得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也不得犧牲受益人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實務操作是向原處分機關與上級機關同時陳情,具體指出違法瑕疵以推動自我糾錯。
白話解讀
你錯過了訴願期間,30 天的時效如閘門關上,看起來這場仗已經輸了。但 80 條留了一扇後門。它告訴原處分機關和它的上級機關:就算人民已經沒辦法救濟,如果你們發現原處分明顯違法或不當,仍然可以主動撤銷或變更。這是行政自我糾錯的最後一道防線。但這扇後門不是無條件的,有兩個但書擋著:撤銷不能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也不能傷害到「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如果你是被罰錢的人,這條給你一線生機;但如果你是被撤銷處分的受益人(例如政府當初給你的許可),這條也告訴你:你的「信賴利益」如果被認定不值得保護(用詐欺手段得到的、提供假資料的、明知違法的),機關照樣可以拿走。第 4 項則是個關鍵保障:合法信賴被犧牲時,機關必須補償你,但補償上限不超過你原本能得到的利益。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80 條為訴願程序中的職權撤銷規範,賦予原處分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於訴願逾期不受理後,仍得對「顯屬違法或不當」之原處分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權限。其行使受公益保護、信賴利益保護兩項但書限制,並對受益人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設有以「處分存續可得利益」為上限之補償機制,體現依法行政與信賴保護兩大原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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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 可請求補償金額(不得超過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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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訴願已經逾期,還能想辦法救濟嗎?▾
訴願法第 80 條給你一條後門:向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陳情,請求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但這不是請求權,機關有裁量空間。成功關鍵是原處分須顯屬違法或不當、撤銷不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且無第三人信賴利益障礙。陳情書應具體指出違反哪條法律或裁量瑕疵,並同時寄給上級機關施加督導壓力。
Q2我拿到的政府許可,會不會哪天被撤銷?▾
可能。訴願法第 80 條第 2 項列出三種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以詐欺脅迫賄賂取得、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明知違法或因重大過失不知。任一成立,許可可被撤銷且無補償。取得過程乾淨者依第 4 項可請求補償,但上限為處分存續可得利益。保留完整申請文件是主張信賴保護的關鍵。
Q3訴願法 80 條是什麼?▾
規範訴願逾期不受理後,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時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變更,是行政自我糾錯的最後防線。
Q4什麼叫顯屬違法或不當?▾
指瑕疵明顯可見、無待繁複論證即可認定,例如援引條文錯誤、事實認定明顯有誤、程序重大違法。
Q5信賴不值得保護是指哪些情形?▾
以詐欺脅迫賄賂取得處分、對重要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不完全陳述、明知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三者之一即不受保護。
Q6職權撤銷跟訴願撤銷差在哪?▾
訴願撤銷由人民提起且有 30 日期限;職權撤銷由機關主動發動,人民只能陳情推動、不能強制。
Q7訴願過期後怎麼推動職權撤銷?▾
檢視原處分明顯瑕疵 → 向原機關與上級機關同時遞陳情書 → 具體載明違法依據 → 提示國賠風險增加壓力。
Q8信賴利益補償怎麼算?▾
以依處分實際投入成本為基礎,但補償額不得超過處分若存續可得的利益,採兩者取低。
Q9怎麼證明自己的信賴值得保護?▾
保留完整申請過程文件(往來信件、會議記錄、提交資料副本),證明無詐欺、資料正確、不知違法。
Q10職權撤銷有沒有期限?▾
本條未明定,實務參照行政程序法 121 條,自機關知有撤銷原因起 2 年內為之。
Q11訴願法 80 vs 行政程序法 117 哪個適用?▾
80 條是訴願逾期不受理情境的特別規定,須顯屬違法;117 條是違法處分職權撤銷的普通法,兩者法理一致。
Q12職權撤銷 vs 國家賠償差在哪?▾
職權撤銷是糾正處分本身;機關拒絕撤銷且處分違法致損時,可另循國家賠償法請求金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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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ppeal_revocation | ex_officio_80 | apa_117 |
|---|---|---|---|
| 發動主體 | 人民提起訴願 | 機關主動(人民僅能陳情推動) | 機關主動職權撤銷 |
| 時間限制 | 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 | 無明文,參照行程法 121 條 2 年 | 知有撤銷原因起 2 年內 |
| 前提要件 | 違法或不當即可 | 須顯屬違法或不當 | 違法處分 |
| 信賴保護 | 原則上不涉補償 | 值得保護者撤銷須補償(第 4 項) | 授益處分撤銷適用信賴保護與補償 |
| 人民地位 | 有請求權 | 無請求權,僅陳情 | 無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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