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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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1032132
a month ago
高普初考
訴願(行政爭訟的一種)被駁回的幾種情況,解釋如下:
1. 如果訴願的理由站不住腳,負責審理的機關會做出決定,直接駁回訴願。
→ 也就是說,如果你的訴願沒有合理的法律依據,政府機關就會直接拒絕你的請求。
2. 如果原本的行政處分(政府的決定)理由不夠好,但從其他角度看還是正當的,那訴願還是會被認定為無理由,意思就是不會改變原來的決定。
→ 例如:某人被罰款,政府原本的理由可能有瑕疵,但從其他法律條文來看,這個罰款還是正確的,那麼訴願仍然會被駁回。
3. 如果訴願的案件涉及地方政府的自治事務,那負責處理訴願的上級機關只能審查「這個行政處分是否合法」,不能去干涉地方政府怎麼執行自己的事務。
→ 也就是說,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機關不會干涉地方政府的決策內容,只會檢查它有沒有違法。









lun0606
7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訴願無理由之駁回與自治事項之合法性審查原則)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II:
❗️「地方自治事務」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II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理由追補)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結果正當化錯誤
III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xiii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實體決定,以已受理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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