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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2. 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3.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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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II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理由追補)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結果正當化錯誤 III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xiii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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