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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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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2. 2.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3. 3.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79 條規定訴願無理由應駁回;原處分理由縱不當,受理機關得依其他正當理由維持原處分。

Q · 訴願被駁回,但機關承認我指出的理由是對的,怎麼會這樣?

訴願法 79 條第 2 項:機關可換一個理由維持原處分

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2 項,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縱屬不當,受理訴願機關只要能找到「其他正當理由」支持原處分結果,仍須認訴願為無理由而駁回。這就是「理由補充」原則:審查的對象是「原處分結果在所有可能理由下能否成立」,不是「機關當初給的理由對不對」。因此攻破原處分機關的單一理由,並不等於勝訴。

白話解讀

在訴願世界裡有一個讓很多人困惑的現象:你的訴願被駁回了,但機關承認你指出的理由是對的。怎麼回事?79 條第 2 項就是答案。受理機關審理時不只看原處分機關當初給的理由對不對,還會自己再找其他理由。只要找得到任何一個能讓原處分站得住腳的理由,你的訴願就會被駁回。聽起來很不公平嗎?這叫做「理由補充」原則。對你的意義是:千萬不要以為攻破原處分機關的理由就贏了,受理機關可能用一個你完全沒想過的角度來支持原處分。第 3 項則是個冷門但重要的限制:當案件涉及地方自治事務(縣市政府的自治權範圍),上級機關的審查權只剩下合法性,不能再用自己的政策判斷推翻地方政府的決定。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79 條為訴願無理由之決定規範,包含三層:第 1 項訴願無理由應以決定駁回;第 2 項「理由補充」原則,原處分理由縱不當,依其他正當理由仍認無理由;第 3 項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務時,上級受理機關僅就原處分合法性進行審查,不及於妥當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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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受理機關用我從沒看過的新理由維持原處分,這合法嗎?

原則上合法,這就是訴願法 79 條第 2 項的理由補充機制。但有兩個限制:第一,新理由必須能完整支持原處分的事實基礎,不能變更案件基本事實;第二,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重要新理由應給陳述意見機會,否則屬程序瑕疵。收到引用新理由的訴願決定書,先檢查新理由是否變更原處分基本事實、受理機關有無給你陳述意見機會,任一成立都是行政訴訟有力攻擊點。

Q2我向中央部會訴願地方政府的決定,為什麼被告知只能審查合法性?

訴願法 79 條第 3 項規定涉及地方自治事務時,上級訴願機關只能審查合法性,不能審查妥當性,以體現中央地方權力分立。但合法性審查範圍其實不窄,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裁量怠惰都屬合法性範圍;若能把裁量過重論證為違反比例原則的裁量濫用,上級機關仍可審查。

Q3訴願駁回後還能救濟嗎?期限多久?

可於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起 2 個月內,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06 條)。地方自治事務的訴願決定同此時效。實務上應針對受理機關援用的新理由與可能的程序瑕疵集中火力。

Q4訴願法 79 條是什麼?

訴願無理由的駁回規範,含理由補充原則與地方自治事務合法性審查界線,是訴願實務勝敗認知落差最大的條文。

Q5什麼是理由補充原則?

原處分理由縱不當,受理機關只要找到其他正當理由撐住原處分結果,仍認訴願無理由而駁回。

Q6什麼叫地方自治事務的合法性審查?

涉縣市自治事務時,上級機關只審原處分是否違法,不審裁量是否妥當,妥當性尊重地方自治。

Q7理由不當和理由補充差在哪?

理由不當是機關原本給的理由站不住腳;理由補充是受理機關另找正當理由把原處分結果維持住。

Q8訴願被駁回後怎麼辦?

解析新理由 → 檢查事實同一性 → 檢查陳述意見程序 → 2 個月內提行政訴訟,必要時聲請停止執行。

Q9怎麼防止機關用其他理由翻盤?

訴願書先逆向窮盡所有可能支持原處分的理由(事實、法律、裁量),逐一反駁封死第 2 項空間。

Q10提行政訴訟要多少時間與費用?

決定書送達次日起 2 個月內起訴;撤銷訴訟徵收裁判費,金額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較民事低。

Q11怎麼證明新理由違法?

證明新理由變更了原處分基本事實,或受理機關未給陳述意見機會(行政程序法 102 條),任一成立即違法。

Q12訴願 vs 行政訴訟差在哪?

訴願是行政機關內部救濟(前置程序),行政訴訟是法院審判;訴願駁回才進法院,法院審查範圍更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第45条(処分についての審査請求の棄却裁決);理由の差替え法理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43조(재결의 구분 - 기각재결)
中國行政复议法(驳回行政复议请求 / 维持决定)
德國VwGO § 73(Widerspruchsbescheid);Nachschieben von Gründen 法理
法國Recours administratif préalable(rejet);doctrine de la substitution de base légale
美國5 U.S.C. § 706;Chenery doctrine(SEC v. Chenery Corp., 1943,機關處分原則上僅得以其所述理由維持,取向與本條第 2 項理由補充相反,可作對照)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人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增列受理訴願機關審酌事證後,認訴願為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對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應以訴願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以資周延。

  • 訴願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增列受理訴願機關審酌事證後,認訴願為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對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應以訴願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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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79 條規定:「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7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