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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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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提起之數宗訴願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受理訴願機關得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78 條規定,數宗訴願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事實或法律原因時,受理機關得合併審議並合併決定,是程序經濟的裁量機制。

Q · 我的訴願被跟別人合併審理,這對我有利還是不利?

看你的主張強弱,強者怕稀釋、弱者可借力

依訴願法第 78 條,受理訴願機關對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事實或法律原因的數宗訴願,得合併審議與合併決定。合併是機關的裁量權(用『得』非『應』)。對訴願人而言是雙刃劍:主張與事證強的人可能被弱勢案件拖累,事證弱的人則可借強勢案件的論證之力。若你的案件有獨立爭點或關鍵證據,可在訴願書中具體主張『請勿合併』;反之可建議合併借力。

白話解讀

假設政府一次發了 50 張同性質的罰單給同一條街上的店家,每個店家各自提訴願。如果受理機關要開 50 場會、寫 50 份決定書,光是程序成本就會壓垮整個訴願制度。78 條就是為這種情況設計的:當多件訴願基於同一或同種類的事實或法律原因時,受理機關可以把它們合併在一起審理、合併寫一份決定。對人民來說,這條看起來像是給機關的便利,但其實是雙刃劍:合併代表你的案子會跟其他訴願人綁在一起,其他人的事證、其他人的主張、其他人的弱點,都可能影響你的結果。如果你的案子有獨特優勢(例如你有別人沒有的證據),合併反而可能稀釋你的力量。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78 條的合併審議,指受理訴願機關對分別提起、但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的數宗訴願,得合併在同一程序中審理並作成一份合併決定。其性質為程序經濟機制,屬機關依職權裁量,而非當事人權利,目的在節省行政資源、確保同類案件裁判一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別人的訴願被合併了,能要求分開審理嗎?

可以提出書面請求,但受理訴願機關有最終裁量權。本條用『得合併』而非『應合併』,反過來如果機關決定合併你也只能提抗議意見。實務上分開審理的請求要具體說明『本件爭點獨立性』(例如獨特證據、不同事實基礎、特殊法律論點)才有機會被採納。與其抗議合併,不如在合併程序中強化自己的個別主張,讓決定書必須個別處理你的特殊情狀。

Q2合併審議的決定書對我有什麼影響?

合併決定書會在一份文件中處理所有合併案件,但對每個訴願人的法律效力是獨立的。決定書的主文必須個別載明每位訴願人的處理結果(駁回或撤銷),救濟期間從各別送達次日起算。拿到合併決定書時逐句檢查跟你有關的段落,特別注意理由部分是否真的回應了你的主張。如果機關只用通案理由打發你的個別爭點,這本身就是後續行政訴訟的攻擊點。

Q3訴願合併審議是機關義務嗎?

不是。第78條用『得』,是受理訴願機關的職權裁量,當事人不能強制要求合併或不合併,僅能提出意見或抗議。

Q4訴願法第78條是什麼?

規定受理機關可將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事實或法律原因的數宗訴願合併審議、合併決定,是程序經濟的裁量機制。

Q5什麼是訴願合併審議?

把分別提起但原因相同或同種類的多件訴願放在同一程序審理,並作成一份合併決定書。

Q6合併審議和合併決定差在哪?

合併審議是程序面(一起審理),合併決定是結果面(一份決定書處理多案),兩者機關都可裁量。

Q7怎麼避免我的訴願被合併?

在訴願書具體主張『本件爭點獨立』,指出獨特證據或事實,降低被合併機率,但機關有最終裁量。

Q8訴願被合併後怎麼強化自己的主張?

收到合併通知後於期限內提補充意見書,凸顯個別情狀,迫使決定書必須個別回應你的爭點。

Q9事證較弱時怎麼利用合併?

主動了解其他同類訴願人,向受理機關建議合併,借強勢案件的論證之力。

Q10合併決定書送達後救濟期間怎麼算?

對每個訴願人獨立計算,自各別送達次日起算二個月內可提行政訴訟,不因案件多而延長。

Q11訴願合併審議 vs 共同訴願差在哪?

合併審議是把分別提起的數案併辦(§78);共同訴願是多人一開始就共同提一件(§21)。

Q12訴願合併 vs 行政訴訟合併差在哪?

前者在訴願階段由受理機關裁量(§78),後者在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37條合併審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合併審議分別審議
行政成本低,一場審議、一份決定書處理多案高,逐件審理逐件決定
裁判一致性高,同類案件統一判準低,可能出現歧異結果
個案論證空間可能被通案理由稀釋完整保留個別抗辯
強勢主張風險可能被弱勢案件拖累不受他案影響
弱勢案件可借強勢論證之力獨力承擔舉證
救濟期間自各別送達次日起獨立計算各自獨立計算

合併審議

行政成本
低,一場審議、一份決定書處理多案
裁判一致性
高,同類案件統一判準
個案論證空間
可能被通案理由稀釋
強勢主張風險
可能被弱勢案件拖累
弱勢案件
可借強勢論證之力
救濟期間
自各別送達次日起獨立計算

分別審議

行政成本
高,逐件審理逐件決定
裁判一致性
低,可能出現歧異結果
個案論證空間
完整保留個別抗辯
強勢主張風險
不受他案影響
弱勢案件
獨力承擔舉證
救濟期間
各自獨立計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審理手続の併合に関する規定)
韓國행정심판법(심판청구의 병합 심리)
中國行政复议法(合并审理)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jonction des requêt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願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受理訴願機關得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多數訴願人,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原得共同提起訴願,亦得分別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亦得斟酌情形予以合併,合併後之訴願事件,應予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以符程序經濟之原則。

  • 訴願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多數訴願人,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原得共同提起訴願,亦得分別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亦得斟酌情形予以合併,合併後之訴願事件,應予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以符程序經濟之原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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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78 條規定:「分別提起之數宗訴願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受理訴願機關得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7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