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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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77 條規定八款訴願不受理事由,受理機關於程序審查階段即可駁回不合格案件,不進入實體審理。
Q · 訴願被「程序駁回」是什麼意思?還有救嗎?
依訴願法第 77 條,受理機關在實體審查前先檢查八款不受理事由,只要中一款就退件。其中第 1、4、5 款(書面程式、無能力未代理、團體未由代表人)屬「經通知補正逾期才不受理」,補正期內補件還能救;但第 2 款逾期、第 6 款處分已不存在、第 8 款非行政處分,一旦觸發即無法補救。收到不受理決定書要先看它引用哪一款。
白話解讀
你花了三天熬夜寫訴願書,寄出去,等了兩個月,收到的回覆只有四個字:「程序駁回」。整本訴願書,承辦人連翻都沒翻。這就是 77 條的威力,它是訴願制度的守門員,列出八種讓你的案子連被審理機會都沒有的情況。最常見的死法:超過 30 天訴願期間(第 2 款)、書面不合格式又不補正(第 1 款)、訴願的對象根本不是行政處分(第 8 款,例如你去訴願一張「催繳通知」)。注意第 6 款這個冷門地雷:如果原處分機關在你訴願期間自己撤銷了處分,你的訴願也會被丟掉。聽起來像贏了,但如果你想連帶請求國家賠償,沒有訴願決定書當證據,你後面的路會難走很多。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77 條為訴願程序之不受理規範,明定八款受理機關應作成不受理決定之情形,涵蓋訴願書不合程式且不補正、提起逾法定期間、訴願人不適格、無訴願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團體未由代表人為之、行政處分已不存在、重行提起已決定或撤回之事件、及對非行政處分提起等,屬訴願程序要件之集中審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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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超過 30 天才提訴願,真的一點機會都沒有嗎?▾
原則上第 2 款會直接擋掉你。但有兩個逃生口:第一,原處分機關若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寫救濟教示,期間自動延長為 1 年(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第二,就算訴願被不受理,原機關或上級機關仍得依本法第 80 條職權撤銷顯屬違法的處分。內行人提示:拿出原處分書翻到最後一頁,找「不服本處分可於 30 日內提起訴願」這段話,沒有的話你還有一年的時間紅利。
Q2我訴願的東西被機關說「不是行政處分」,這怎麼辦?▾
第 8 款不受理通常代表救濟錯對象。先看你收到的是什麼:行政處分(罰單、駁回通知)才能訴願,事實通知(催繳提醒)、內部簽呈不能。判斷標準看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內行人提示:立刻找出真正的行政處分與送達日,若仍在 30 天內趕快重提,已過期則只剩第 80 條職權撤銷一途。
Q3收到不受理決定書還能再爭嗎?▾
可以。不受理決定書本身屬訴願決定,不服可於收到後 2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 條)。法院會審查受理機關引用第 77 條哪一款,引用錯誤即撤銷並發回實體審查。內行人提示:這種撤銷訴訟有時比實體爭執更容易贏,因為你只需證明「我沒犯這條程序錯誤」,不必證明整個案子有理由。
Q4訴願不受理是什麼意思?▾
受理機關認案件不符程序要件,連實體理由都不審就退件,是訴願程序的第一道篩子。
Q5訴願法 77 條八款分別是什麼?▾
書面不補正、逾期、訴願人不適格、無能力未代理、團體未由代表人、處分已不存在、重行提起、對非行政處分提起。
Q6什麼叫處分已不存在(第 6 款)?▾
原機關在訴願中自行撤銷或處分失效,標的消失,訴願隨之不受理,但可能影響後續國賠舉證。
Q7不受理決定和駁回決定差在哪?▾
不受理是程序問題不進入實體;駁回是審查實體後認為無理由。前者你還沒進門,後者進門被判輸。
Q8訴願被程序駁回怎麼辦?▾
先看引用第幾款,程式類(1、4、5 款)補正重提,逾期類確認有無救濟教示,並評估對不受理決定書提行政訴訟。
Q9怎麼避免訴願被第 77 條擋下?▾
提起前逐條對照八款自我檢查:日期、書面格式、訴願對象、訴願人資格,並保留掛號回執。
Q10訴願補正期限是多久?▾
依第 62 條由受理機關通知,通常 20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依第 1 款不受理。
Q11怎麼判斷收到的是不是行政處分?▾
看是否由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罰單算、催繳提醒不算。
Q12訴願不受理 vs 訴願駁回哪個嚴重?▾
不受理代表程序沒過、可能可補救;駁回代表實體輸了,差別在你是否進過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次 | 可否補救 | 補救方式 |
|---|---|---|
| 第 1 款(書面不合程式) | 可補正 | 受理機關通知後於期限內補正 |
| 第 2 款(逾法定期間) | 不可補救 | 僅原處分漏寫救濟教示時期間延長為 1 年 |
| 第 4、5 款(能力/代表人) | 可補正 | 通知補正逾期始不受理 |
| 第 6 款(處分已不存在) | 不可補救 | 得改循職權撤銷或國賠舉證 |
| 第 8 款(非行政處分) | 不可補救 | 另尋真正行政處分重新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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