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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規字第 1000017128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訴願人未為異議或申請復查即提起訴願,為避免多層次先行程序構成人民行使其救濟權利之程序障礙,受理訴願機關宜將該等案件移送法定先行程序之受理機關處理

主旨

有關訴願人未先向原行政處分機關為異議或申請復查等法定先行程序(或逾期提出),而後提起訴願之處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所詢相關疑義之處理,分述如下:

(一)訴願人未為異議或申請復查,即提起訴願之情形:

1.按現行法律中規定不服行政處分之當事人,提起訴願之前應經先行程序者,當事人應用盡先行程序之救濟途徑,仍有不服始得提起訴願。而關於訴願人未經先行程序即提起訴願之情形,以往訴願實務上,並無一致之作法。有將該等案件移送法定先行程序之受理機關處理者,亦有由受理訴願機關逕行審查,作成訴願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2.惟查,行政訴訟實務對於上開情形,已形成一定見解,認為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與行政訴訟之意旨,避免使多層次先行程序構成人民行使其救濟權利之程序障礙,人民未經先行程序即提起訴願者,應視為已依法提出先行程序之申請,由先行程序之受理機關處理(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因此,訴願人未為異議或申請復查即提起訴願之情形,參諸上開行政訴訟實務見解,受理訴願機關宜將該等案件移送法定先行程序之受理機關處理。

(二)訴願人逾期提出異議或申請復查,而後提起訴願之情形:

1.訴願人逾期提出異議或申請復查等先行程序,該異議或復查之受理機關究係採駁回或不受理方式處理,所依據法規之規定或有不同。惟其決定即係行政處分,與上開未為異議或申請復查即提起訴願之情形,尚有不同。

2.異議或復查之受理機關既已作成行政處分,訴願人不服該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如訴願人並無訴願法第 77 條所定各款訴願不受理之情形時,受理訴願機關自應進行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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