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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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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76條規定,訴願程序中受理機關所為的程序上處置不能單獨救濟,須併同訴願決定一起提起行政訴訟一併審查。

Q · 訴願進行中受理機關駁回我的聲請,能單獨告嗎?

不能單獨告,要併同訴願決定提行政訴訟

依訴願法第76條,訴願程序進行中受理機關所為的程序上處置(如駁回勘驗、拒絕閱卷、不准延期),不服者不能單獨提起救濟,必須等到訴願決定作成後,併同訴願決定一起提起行政訴訟時主張。但實務上應在當下以書面表達異議並請求列入卷宗,作為日後主張程序瑕疵的證據。

白話解讀

訴願進行到一半,你對受理機關的某個決定不滿,比如他們駁回你的勘驗聲請、拒絕你閱卷、不讓你補充說明,你想立刻單獨告這些決定不行。本條規定:所有訴願程序中的「程序上處置」,你要不服只能跟訴願決定一起到行政訴訟階段才能挑戰。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如果允許程序中每個小決定都單獨救濟,訴願會被無限拖延,永遠走不到實體決定。但這也代表一件事:你不能對程序處置默不作聲,因為你必須等到行政訴訟才能算總帳。所以最聰明的做法是:當下用書面表達異議並請求列入卷宗,把所有不服程序處置的事項都「保存證據」,到行政訴訟時一起爆發。沒有當下表達異議,後續主張時對方會說你已默示同意。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76條為程序處置救濟的限制性規範:訴願程序進行中受理機關所為之程序上處置,當事人不服時不得單獨救濟,應併同終局訴願決定一併提起行政訴訟,藉此避免程序被切割救濟而拖延,並將程序爭議集中於行政訴訟階段審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訴願進行中我聲請的事一直被駁回,我能單獨告嗎?

依訴願法第76條不行。訴願程序中所有程序上處置必須併同訴願決定才能在行政訴訟一起救濟。但你應當下書面表達異議並請求列入卷宗,這些異議到行政訴訟階段都可以拿出來當攻擊材料。

Q2我把所有程序爭議都留到行政訴訟一起告,會不會被法官覺得我在找碴?

不會,這正是本條設計初衷:避免程序中個別救濟,把所有爭議集中到實體決定一起處理。行政訴訟起訴狀建議先攻擊實體再攻擊程序,因為實體成立就直接撤銷處分,程序瑕疵是備位主張。

Q3訴願法第76條是什麼?

規定訴願程序中的程序上處置不能單獨救濟,須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Q4什麼是程序上處置?

訴願程序進行中受理機關的個別決定,如駁回勘驗、拒絕閱卷、不准延期,非終局訴願決定。

Q5程序處置和訴願決定差在哪?

程序處置須併同救濟、不能單獨告;終局訴願決定可直接提行政訴訟。

Q6為什麼程序處置不能單獨救濟?

避免每個程序小決定都單獨救濟導致訴願無限拖延,走不到實體決定。

Q7程序處置被駁回怎麼辦?

當下書面異議→請求列入卷宗→整理爭議清單→行政訴訟一併主張。

Q8怎麼保存程序瑕疵的證據?

以書面表達異議並標明日期、處置內容、不服理由,請求受理機關列入訴願卷宗。

Q9行政訴訟什麼時候提?

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第106條)。

Q10起訴狀程序與實體主張怎麼排?

先攻擊實體違法(成立即撤銷處分),程序處置違法列為備位主張。

Q11程序處置 vs 行政處分救濟差在哪?

行政處分可單獨提訴願;訴願程序中的程序處置不得單獨救濟,須併同決定。

Q12可以另提新訴願打程序處置嗎?

不行,會被以不得單獨救濟駁回,浪費時間且可能被認定纏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程序上處置終局訴願決定
救濟時點不得單獨救濟,須併同訴願決定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當下動作書面異議+請求列卷保存依教示期間提起行政訴訟
救濟期間隨終局決定的行政訴訟期間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

程序上處置

救濟時點
不得單獨救濟,須併同訴願決定
當下動作
書面異議+請求列卷保存
救濟期間
隨終局決定的行政訴訟期間

終局訴願決定

救濟時點
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當下動作
依教示期間提起行政訴訟
救濟期間
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VwGO § 44a(Rechtsbehelfe gegen behördliche Verfahrenshandlungen — 程序行為不單獨救濟)
美國5 U.S.C. § 704(final agency action doctrine — 非終局行政行為不得單獨審查)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訴願人、參加人對訴願程序之進行,有不同之急見時,原得聲明異議,以供受理訴願機關審酌,為恐聲明異議影響訴願程序之進行,爰明定於訴願決定時,併同裁決之,其有不服者,得於提起行政訴訟時併提出,以資救濟。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訴願決定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訴願人、參加人對訴願程序之進行,有不同之急見時,原得聲明異議,以供受理訴願機關審酌,為恐聲明異議影響訴願程序之進行,爰明定於訴願決定時,併同裁決之,其有不服者,得於提起行政訴訟時併提出,以資救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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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76 條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7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