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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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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
  2. 2.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之。受理訴願機關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3. 3.第一項證據資料之閱覽、抄錄或影印,受理訴願機關應指定日、時、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75 條讓訴願人有權聲請閱覽、抄錄、影印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的證據資料,受理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Q · 訴願時可以看到對方機關的內部證據資料嗎?

可以,依訴願法 75 條聲請閱覽抄錄影印

依訴願法第 75 條,原行政處分機關須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受理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且應指定日、時、處所供閱覽。這代表你有權看到對方做成處分的完整內部文件(稽查報告、計算過程、認定基礎),而不只是處分書上那兩三行理由。

白話解讀

政府處分你的時候,依據是什麼?罰單上那一句「違反 XX 法第幾條」根本不是全部,背後還有稽查報告、簽呈、會議紀錄、現場照片,這些「處分的真實理由」很多時候你連看都沒看過。本條告訴你兩件多數人不知道的事:第一,原處分機關必須把這些證據資料交給受理訴願機關。第二,你可以聲請閱覽、抄錄、影印這些資料,受理機關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拒絕。這代表你有權看到對方做這個決定的完整內部文件。多數訴願人寫訴願書時只憑處分書上那兩三行理由在反駁,根本沒看過對方的完整論述,等於蒙眼打架。先閱卷再寫補充理由,跟不閱卷直接寫,戰力天差地遠。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75 條為訴願程序中的證據閱覽權規範,課予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證據資料義務,並賦予訴願人、參加人及訴願代理人閱覽、抄錄、影印之權利,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藉以落實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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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看到對方機關的內部簽呈嗎?

依訴願法第 75 條,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都應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你可以聲請閱覽。內部簽呈如果是處分依據之一即涵蓋在內。但若涉及未來政策研擬或第三人隱私,機關可能遮蔽部分內容。實務上注意卷宗有無頁碼跳號,跳號往往代表有頁被抽掉。

Q2受理機關說「正在審查中不方便提供」,我能怎麼辦?

「正在審查中」不是訴願法第 75 條規定的正當理由。你可以書面再次聲請,引用第二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要求對方具體說明法律依據。若仍被拒絕,這個拒絕事實本身就是後續行政訴訟主張訴願程序瑕疵的素材。所有聲請與拒絕都用書面進行。

Q3我可以帶律師或顧問一起去閱卷嗎?

可以。訴願法第 75 條明文「訴願代理人」也有閱覽權。即使不是代理人關係,作為輔助你閱讀文件的協助者通常也會被允許。若案件複雜,找懂該領域的人陪同閱卷現場討論,價值遠超過事後傳資料。

Q4訴願法 75 條是什麼?

規範訴願程序的證據閱覽權,課予原處分機關提出證據義務,並讓訴願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

Q5訴願閱卷可以看到哪些資料?

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的證據資料,含稽查報告、計算過程、認定基礎、簽呈,但涉密或第三人隱私部分可遮蔽。

Q6什麼是受理機關拒絕閱卷的正當理由?

限於國家機密、營業秘密、第三人隱私等,且須具體說明,「審查中」不算。

Q7訴願閱卷權跟行政程序法閱卷權差在哪?

訴願法 75 條用於訴願階段,被拒可直接構成訴願程序瑕疵;行政程序法 46 條用於行政程序階段。

Q8訴願閱卷怎麼聲請?

提起訴願後致電受理機關確認流程 → 書面聲請閱覽抄錄影印 → 依指定日時處所到場。

Q9閱卷要帶什麼東西?

身分證、印章、現金(影印工本費),關鍵頁面務必當場影印留存。

Q10閱卷要花多少錢?

閱覽抄錄通常免費,影印依機關規定收工本費,金額不高,帶現金備用即可。

Q11閱卷怎麼同時爭取準備時間?

聲請閱卷時一併以「需完整閱覽證據以提出有理由補充」為由聲請展延補充理由期限。

Q12訴願閱卷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哪個快?

訴願閱卷被拒直接構成程序瑕疵可即時挑戰;政資法被拒要另提救濟曠日廢時。訴願階段優先用 75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etition_reviewapa_46foia_18
依據條文訴願法第 75 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
適用階段訴願程序進行中行政程序進行中任何時點皆可申請
被拒救濟構成程序瑕疵,可於行政訴訟直接挑戰訴願決定併同實體處分救濟需另提行政救濟,曠日廢時
可閱範圍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與陳述或防禦有關之卷宗政府持有之資訊(限制公開事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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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條文
訴願法第 75 條
適用階段
訴願程序進行中
被拒救濟
構成程序瑕疵,可於行政訴訟直接挑戰訴願決定
可閱範圍
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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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條文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適用階段
行政程序進行中
被拒救濟
併同實體處分救濟
可閱範圍
與陳述或防禦有關之卷宗

foia_18

依據條文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
適用階段
任何時點皆可申請
被拒救濟
需另提行政救濟,曠日廢時
可閱範圍
政府持有之資訊(限制公開事由除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第38条(審理関係人の提出書類等の閲覧・写しの交付請求)
德國VwVfG § 29(Akteneinsicht durch Beteiligte,當事人閱覽卷宗權)
法國CRPA article L311-1 et s.(droit d'accès aux documents administratif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   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之。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一項證據資料之閱覽、抄錄或影印,受理訴願機關應指定日、時、處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受理訴願機關非為原行政處分機關者,未必知悉其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理由。依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為答辯時,並應檢送必要之關係文件,爰參酌日本行政不服審查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於第一項中予以明定。   三、受理訴願機關宜准訴願人、參加人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行政處分之證據資料,並明定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以維護訴願人及參加人之權益。   四、訴願人、參加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有關證據資料之日、時、處所,由受理訴願機關定之。

  • 行政處分名詞
  • 證據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受理訴願機關非為原行政處分機關者,未必知悉其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理由。依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為答辯時,並應檢送必要之關係文件,爰參酌日本行政不服審查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於第一項中予以明定。   三、受理訴願機關宜准訴願人、參加人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行政處分之證據資料,並明定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以維護訴願人及參加人之權益。   四、訴願人、參加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有關證據資料之日、時、處所,由受理訴願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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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75 條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7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