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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
  2. 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之。受理訴願機關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3. 第一項證據資料之閱覽、抄錄或影印,受理訴願機關應指定日、時、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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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 II 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之。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III 第一項證據資料之閱覽、抄錄或影印,受理訴願機關應指定日、時、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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