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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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74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實施勘驗,且勘驗時應通知訴願人、參加人到場參與。
Q · 訴願時可以請機關到現場勘驗嗎?
可以,得依訴願法第74條聲請勘驗
依訴願法第74條第一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就必要之物件或處所實施勘驗。第二項並規定機關實施勘驗時,應將日、時、處所通知訴願人、參加人及有關人員到場。換言之,當事人不只能聲請勘驗,還有到場參與、當場陳述意見的權利;機關未通知就勘驗,構成程序瑕疵。
白話解讀
有些案子光看書面文件永遠看不清楚。違章建築到底有沒有超過界線、工廠排放管線實際長什麼樣、稽查當天那個地點的環境到底允不允許這種設施,這些都是書面爭不出結論的。本條給你一個多數訴願人從來沒想過的選項:你可以聲請受理訴願機關親自到現場勘驗。而且,當機關真的去勘驗時,必須通知你到場。這代表你有機會在現場直接跟承辦人對話、指出對方在書面上沒提到的細節、用手機拍下對你有利的角度。很多訴願人輸在自己沒去過爭議現場,全靠原處分機關拍的幾張照片在打仗,這在資訊上一開始就輸了。
法律定性
勘驗指受理訴願機關就爭議的物件或處所,以實地查看方式調查事實的證據方法。訴願法第74條規定其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發動,並課予機關於勘驗時通知訴願人、參加人到場之義務,是書面審理原則下確保事實認定完整與當事人程序參與權的補強機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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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想請訴願機關到現場看一下,怎麼聲請?
在訴願書或補充理由書中明確寫「依訴願法第74條聲請勘驗」,標明勘驗地點、希望勘驗的具體事項(例如實際面積、招牌尺寸、排放管線位置)、為什麼書面審查不足以釐清事實。附上自己拍的現場照片與簡圖,讓承辦人事前對現場有概念,可大幅提高聲請被准許的機率。
Q2勘驗那天我可以做什麼?只能站著看嗎?
不是。依第二項你被通知到場的目的就是陳述意見、提供說明、指出對你有利的事實。你可以準備書面陳述當場交給承辦人、要求紀錄你指出的事項、必要時拍照存證。帶一位律師或熟悉法規的人同行,會讓現場紀錄更謹慎平衡。
Q3機關沒通知就勘驗,這份紀錄有效嗎?
違反訴願法第74條第二項的通知到場義務,構成程序瑕疵。當事人可在訴願中主張該勘驗報告不能作為認定依據,動搖原處分機關認定的基礎。
Q4訴願法第74條是什麼?
規範訴願程序的勘驗制度: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實地查看爭議物件、處所,並須通知當事人到場。
Q5訴願的勘驗是什麼意思?
由受理訴願機關親自到現場查看事實的證據方法,用於書面難以呈現的爭議,如違建尺寸、占用面積。
Q6什麼是到場通知義務?
第74條第二項要求機關勘驗時須將日、時、處所通知訴願人、參加人及有關人員到場參與。
Q7勘驗和書面審理有什麼不同?
書面審理只看卷內文件;勘驗是審議者親臨現場立體查看事實,補足書面的片面性。
Q8訴願怎麼聲請勘驗?
在訴願書或補充理由書載明「依訴願法第74條聲請勘驗」,列出地點與希望勘驗事項,並附現場照片簡圖。
Q9勘驗那天當事人該做什麼?
準時到場、攜帶測量工具與書面陳述、當場指出有利事實並要求列入紀錄,必要時拍照存證。
Q10勘驗聲請要在什麼時候提?
應於訴願決定作成前提出,越早越好;太晚提出機關可能以程序近尾聲為由不准。
Q11怎麼讓勘驗聲請被准許機率變高?
具體列出希望記錄的事項清單、聲請帶測量與攝影設備、附上自拍現場照片讓承辦人事前有概念。
Q12勘驗 vs 鑑定差在哪?
勘驗是機關親自查看(第74條);鑑定是囑託具專門知識者出具意見(第69、70條),需專業判斷時用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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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勘驗_第74條 | 鑑定_第69條 | 書面審理_第63條 |
|---|---|---|---|
| 發動方式 | 職權或當事人聲請 | 職權或當事人聲請囑託 | 原則直接書面決定 |
| 調查主體 | 受理訴願機關親自實地查看 | 有專門知識之機關/學校/團體/人員 | 審議委員會書面審查 |
| 當事人到場 | 機關應通知到場(第二項) | 得請鑑定人到場說明(第70條) | 必要時得通知到場陳述 |
勘驗_第74條
- 發動方式
- 職權或當事人聲請
- 調查主體
- 受理訴願機關親自實地查看
- 當事人到場
- 機關應通知到場(第二項)
鑑定_第69條
- 發動方式
- 職權或當事人聲請囑託
- 調查主體
- 有專門知識之機關/學校/團體/人員
- 當事人到場
- 得請鑑定人到場說明(第70條)
書面審理_第63條
- 發動方式
- 原則直接書面決定
- 調查主體
- 審議委員會書面審查
- 當事人到場
- 必要時得通知到場陳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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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871002 全文修正)
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就必要之物件或處所實施勘驗。 受理訴願機關依前項規定實施勘驗時,應將日、時、處所通知訴願人、參加人及有關人員到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實施勘驗,有利於事實之認定,爰設本條,以資適用。 三、參酌日本行政不服審查法第二十九條,予訴願人或參加人參與勘驗之機會,以利其為現場陳述。 四、「有關人員」,指物件持有人或保管人及處所住管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等;不包括協助勘驗程序進行之警察人員。
- 訴願機關名詞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勘驗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實施勘驗,有利於事實之認定,爰設本條,以資適用。 三、參酌日本行政不服審查法第二十九條,予訴願人或參加人參與勘驗之機會,以利其為現場陳述。 四、「有關人員」,指物件持有人或保管人及處所住管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等;不包括協助勘驗程序進行之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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