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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訴願法 第 73 條

  1. 1.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命文書或其他物件之持有人提出該物件,並得留置之。
  2. 2.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或其他物件,受理訴願機關得調取之。
  3. 3.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機密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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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73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命文書持有人提出物件,並得調取機關掌管之文書,除涉國家機密外不得拒絕。

Q · 關鍵證據在對方或機關手上,訴願時怎麼拿到?

依訴願法第73條,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命文書或其他物件之持有人提出該物件並留置;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得逕予調取,除有妨害國家機密外不得拒絕。實務上訴願人應在訴願書或補充理由書中具體列出文件名稱、發文字號與關聯性,受理機關才容易發動調取。

白話解讀

你提了訴願,但關鍵證據在對方手上,或在某個機關的檔案櫃裡,你根本拿不到,這時候怎麼辦?這條告訴你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權利:你可以「申請」受理訴願的機關去命令對方交出文件、調取機關文書。不是你拜託對方給,是訴願機關用公權力去要。對方除非主張國家機密,否則沒有拒絕的空間。多數訴願人寫完訴願書就坐著等決定,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主動提出「調查證據聲請」,這個動作能讓案子的證據基礎完全不一樣。對方手上那份你看不到的內部簽呈、會議紀錄、評估報告,可能就是翻盤關鍵,你不開口要,訴願機關不會主動幫你撈。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73條為訴願程序中的證據調取規範,賦予受理訴願機關兩項權限:一是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申請,命文書或其他物件之持有人提出並留置;二是得調取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受拘束之機關除有妨害國家機密外不得拒絕,藉此確保訴願事實調查的完整性,使訴願人不必僅憑自己持有的證據進行救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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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要的文件在對方機關手上,我怎麼讓訴願機關去調?

在訴願書或補充理由書中明確寫出「依訴願法第73條聲請調取以下文件」,列出文件名稱、發文字號、製作日期、與本案的關聯性。寫得越具體,受理訴願機關越容易發動調取。別只寫「請調取相關卷證」,這種寫法等於沒寫,承辦人通常就照原處分機關自己提的答辯資料審。

Q2對方說那是內部文件不能給,怎麼辦?

依本條第三項,除有妨害國家機密外不得拒絕。「內部文件」不是法定拒絕理由。你可以在補充理由書中指出對方拒絕沒有法律依據,請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命其提出。把對方拒絕這件事本身寫進論點裡,這代表對方有東西不敢讓你看,對案子的可信度有幫助。

Q3訴願機關真的會幫我去調嗎?會不會根本沒人理?

依法是「得」調取,不是「應」調取,所以理論上有裁量空間。但只要聲請具體、跟本案有關聯,受理訴願機關拒絕調取就要在訴願決定中說明理由,這是可以在行政訴訟中挑戰的點。如果聲請被拒,把拒絕的事實和理由保留下來,後續行政訴訟中可主張訴願程序不完備。

Q4訴願法73條是什麼?

訴願程序中的證據調取規定,讓受理機關得命文書持有人提出或調取機關掌管的文書。

Q5文書提出命令和文書調取差在哪?

前者針對一般持有人,命其提出並得留置;後者針對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得逕行調取。

Q6什麼叫「妨害國家機密」?

唯一得拒絕提出或調取的法定事由,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認定,且須具體標示涉密範圍而非整份籠統拒絕。

Q7訴願調取和行政訴訟的文書提出命令差在哪?

本條在訴願階段,同案件內速度快;行政訴訟階段另依行政訴訟法第163條由法院命提出。

Q8訴願如何聲請調取文書?

在訴願書或補充理由書載明「依訴願法第73條聲請調取」,逐項列出文件名稱、發文字號與關聯性。

Q9調取聲請要寫到多具體才有用?

要寫到文件名稱、製作機關、發文字號與待證事實;只寫「請調取相關卷證」等於沒寫。

Q10對方拒絕提出文書怎麼處理?

在補充理由書指出對方無法定拒絕依據,請受理機關依職權命提出,並把拒絕本身寫成有利論點。

Q11什麼時候提聲請時機最好?

最理想在訴願書中一併聲請,最遲在收到答辯書後的補充理由書提出,越早越好。

Q12訴願法73條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哪個有利?

本條是同案件內程序動作速度快、不受政資法主動公開要件限制;政資法被拒須另案救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訴願法73條調取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行政訴訟法163條文書提出命令
啟動方式訴願程序內聲請或依職權另案獨立申請行政訴訟階段聲請
速度同案件內,最快另案審查,較慢須進入訴訟階段
拒絕事由僅妨害國家機密法定豁免事由較多依訴訟法規定
救濟銜接未調取影響後續訴訟可信度被拒須另行救濟法院得審酌不提出之效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審理員による物件の提出要求)
🇰🇷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36조(증거조사·문서 등 제출요구)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要求提供证据材料)
🇩🇪 德國VwGO § 99(Vorlage von Urkunden und Akten; Verweigerung wegen Geheimhaltungsbedürftigkeit)
🇺🇸 美國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5 U.S.C. § 556(evidence and subpoena in agency adjud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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