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7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73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命文書持有人提出物件,並得調取機關掌管之文書,除涉國家機密外不得拒絕。
Q · 關鍵證據在對方或機關手上,訴願時怎麼拿到?
可依訴願法第73條聲請受理訴願機關調取對方文書
依訴願法第73條,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命文書或其他物件之持有人提出該物件並留置;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得逕予調取,除有妨害國家機密外不得拒絕。實務上訴願人應在訴願書或補充理由書中具體列出文件名稱、發文字號與關聯性,受理機關才容易發動調取。
白話解讀
你提了訴願,但關鍵證據在對方手上,或在某個機關的檔案櫃裡,你根本拿不到,這時候怎麼辦?這條告訴你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權利:你可以「申請」受理訴願的機關去命令對方交出文件、調取機關文書。不是你拜託對方給,是訴願機關用公權力去要。對方除非主張國家機密,否則沒有拒絕的空間。多數訴願人寫完訴願書就坐著等決定,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主動提出「調查證據聲請」,這個動作能讓案子的證據基礎完全不一樣。對方手上那份你看不到的內部簽呈、會議紀錄、評估報告,可能就是翻盤關鍵,你不開口要,訴願機關不會主動幫你撈。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73條為訴願程序中的證據調取規範,賦予受理訴願機關兩項權限:一是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申請,命文書或其他物件之持有人提出並留置;二是得調取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受拘束之機關除有妨害國家機密外不得拒絕,藉此確保訴願事實調查的完整性,使訴願人不必僅憑自己持有的證據進行救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要的文件在對方機關手上,我怎麼讓訴願機關去調?
在訴願書或補充理由書中明確寫出「依訴願法第73條聲請調取以下文件」,列出文件名稱、發文字號、製作日期、與本案的關聯性。寫得越具體,受理訴願機關越容易發動調取。別只寫「請調取相關卷證」,這種寫法等於沒寫,承辦人通常就照原處分機關自己提的答辯資料審。
Q2對方說那是內部文件不能給,怎麼辦?
依本條第三項,除有妨害國家機密外不得拒絕。「內部文件」不是法定拒絕理由。你可以在補充理由書中指出對方拒絕沒有法律依據,請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命其提出。把對方拒絕這件事本身寫進論點裡,這代表對方有東西不敢讓你看,對案子的可信度有幫助。
Q3訴願機關真的會幫我去調嗎?會不會根本沒人理?
依法是「得」調取,不是「應」調取,所以理論上有裁量空間。但只要聲請具體、跟本案有關聯,受理訴願機關拒絕調取就要在訴願決定中說明理由,這是可以在行政訴訟中挑戰的點。如果聲請被拒,把拒絕的事實和理由保留下來,後續行政訴訟中可主張訴願程序不完備。
Q4訴願法73條是什麼?
訴願程序中的證據調取規定,讓受理機關得命文書持有人提出或調取機關掌管的文書。
Q5文書提出命令和文書調取差在哪?
前者針對一般持有人,命其提出並得留置;後者針對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得逕行調取。
Q6什麼叫「妨害國家機密」?
唯一得拒絕提出或調取的法定事由,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認定,且須具體標示涉密範圍而非整份籠統拒絕。
Q7訴願調取和行政訴訟的文書提出命令差在哪?
本條在訴願階段,同案件內速度快;行政訴訟階段另依行政訴訟法第163條由法院命提出。
Q8訴願如何聲請調取文書?
在訴願書或補充理由書載明「依訴願法第73條聲請調取」,逐項列出文件名稱、發文字號與關聯性。
Q9調取聲請要寫到多具體才有用?
要寫到文件名稱、製作機關、發文字號與待證事實;只寫「請調取相關卷證」等於沒寫。
Q10對方拒絕提出文書怎麼處理?
在補充理由書指出對方無法定拒絕依據,請受理機關依職權命提出,並把拒絕本身寫成有利論點。
Q11什麼時候提聲請時機最好?
最理想在訴願書中一併聲請,最遲在收到答辯書後的補充理由書提出,越早越好。
Q12訴願法73條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哪個有利?
本條是同案件內程序動作速度快、不受政資法主動公開要件限制;政資法被拒須另案救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訴願法73條調取 | 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 | 行政訴訟法163條文書提出命令 |
|---|---|---|---|
| 啟動方式 | 訴願程序內聲請或依職權 | 另案獨立申請 | 行政訴訟階段聲請 |
| 速度 | 同案件內,最快 | 另案審查,較慢 | 須進入訴訟階段 |
| 拒絕事由 | 僅妨害國家機密 | 法定豁免事由較多 | 依訴訟法規定 |
| 救濟銜接 | 未調取影響後續訴訟可信度 | 被拒須另行救濟 | 法院得審酌不提出之效果 |
訴願法73條調取
- 啟動方式
- 訴願程序內聲請或依職權
- 速度
- 同案件內,最快
- 拒絕事由
- 僅妨害國家機密
- 救濟銜接
- 未調取影響後續訴訟可信度
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
- 啟動方式
- 另案獨立申請
- 速度
- 另案審查,較慢
- 拒絕事由
- 法定豁免事由較多
- 救濟銜接
- 被拒須另行救濟
行政訴訟法163條文書提出命令
- 啟動方式
- 行政訴訟階段聲請
- 速度
- 須進入訴訟階段
- 拒絕事由
- 依訴訟法規定
- 救濟銜接
- 法院得審酌不提出之效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871002 全文修正)
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命文書或其他物件之持有人提出該物件,並得留置之。 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或其他物件,受理訴願機關得調取之。 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機密者外,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日本行政不服審查法第二十八條,賦予受理訴願機關取得文書或其他物件之權限。其有妨害國家機密者,持有機關得拒紹之,以示限制。
- 訴願機關名詞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持有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日本行政不服審查法第二十八條,賦予受理訴願機關取得文書或其他物件之權限。其有妨害國家機密者,持有機關得拒紹之,以示限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