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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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72條規定鑑定費用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當事人自費申請的鑑定若據為有利裁判,可於確定後30日內請求償還必要費用,逾期失權。
Q · 訴願裡的鑑定費用是誰出?自己花的拿得回來嗎?
機關職權鑑定機關出;自費鑑定贏了30日內可請款
依訴願法第72條,機關依職權發動的鑑定費用全部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當事人不用出錢。但若是依第69條第2項自行申請的鑑定,原則上先由申請人墊付;當該鑑定結果被據為有利於訴願人或參加人的決定或裁判時,可在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30日內,請求機關償還「必要」的鑑定費用,逾期失權。
白話解讀
錢這件事在訴願程序裡是個敏感話題,本條把它說清楚了。原則上:鑑定費用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鑑定人請求預付也可以。這對應的是機關職權鑑定(第69條第1項)的情況。但有個重要的例外,也是你最該記住的地方:如果是依第69條第2項你自己申請的鑑定(也就是你願意自費那條路),這筆錢本來是你出的,但如果鑑定結果讓你贏了訴願或行政訴訟,你可以在程序確定後 30 日內請求機關償還必要的鑑定費用。換句話說:這條把「鑑定費用」變成你的「勝訴投資」,贏了拿得回來,輸了自己吞。這個風險結構決定了你要不要動用第69條第2項申請鑑定的關鍵盤算:你對勝訴的把握有多大,鑑定費用是多少,標的爭議價值是多少。算清楚這三個數字,你就能做出理性決定。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72條為訴願程序的鑑定費用負擔規範,採雙軌設計:機關職權鑑定費用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當事人自行申請的鑑定原則自費,但鑑定結果據為有利裁判時,得於確定後三十日內請求償還必要費用,逾期則因除斥期間屆滿而失權。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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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機關職權發動的鑑定,我都不用付錢嗎?
對,依第一項,機關職權鑑定的費用全部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鑑定人請求預付也照辦,你完全不用出錢。要付錢的只有你依第69條第2項自行申請的鑑定。實務上若能以具體證據說服機關啟動職權鑑定,是最划算的選擇。
Q2什麼算「必要之鑑定費用」?我請的高價專家算嗎?
條文寫的是「必要」,不是你付多少就還多少。機關會審查費用合理性,例如鑑定機構是否具公信力、收費是否符合市場行情。選了異常昂貴的機構,超出行情的部分可能不被認列。申請時選有公信力且收費合理的機構,既增加說服力也確保費用被認列。
Q330日期限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從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之日起算,實務上以判決確定證明書記載的確定日為準。判決送達後若不打算上訴,可主動向法院聲請確定證明書讓起算點清楚。一旦超過30日,這筆錢就再也拿不回來,沒有救濟方法。
Q4訴願的鑑定費用是誰出?
機關職權鑑定由受理訴願機關全額負擔;當事人依第69條第2項自費申請的鑑定原則自費,但勝訴可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Q5職權鑑定和申請鑑定差在哪?
職權鑑定由機關發動、機關付費;申請鑑定由當事人發動、先自費墊付,只有據為有利裁判時才能在30日內請求償還。
Q6什麼叫「必要之鑑定費用」?
符合市場行情、為鑑定所必需且機構具公信力的費用,異常昂貴或超出行情的部分可能不被認列。
Q7什麼是30日除斥期間?
法律要求權利在30日內行使,逾期權利當然消滅且不得回復,是程序法的失權陷阱。
Q8自費鑑定贏了怎麼請求償還?
確定後30日內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償還請求,附鑑定費用正式單據與有利裁判文書。
Q9怎麼算要不要自費申請鑑定?
先算三個數字:標的爭議價值、鑑定費用、勝訴機率,評估投資報酬率再決定動不動用第69條第2項。
Q10申請償還要準備什麼文件?
鑑定費用發票或收據、轉帳紀錄、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訴願決定,沒有單據就算有權利也拿不到錢。
Q11怎麼讓機關啟動職權鑑定省下費用?
提出具體證據顯示確有鑑定必要,說服機關依第69條第1項職權發動,費用即由機關負擔。
Q12訴願鑑定費 vs 行政訴訟費用負擔差在哪?
訴願階段鑑定費依本條雙軌處理;行政訴訟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等規定由敗訴方負擔,兩者銜接但規範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職權鑑定(第69條第1項) | 自費申請鑑定(第69條第2項) |
|---|---|---|
| 發動主體 |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 | 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 |
| 費用先由誰付 | 機關負擔,得依鑑定人請求預付 | 申請人先墊付 |
| 勝訴後能否償還 | 不適用(本就機關出) | 據為有利裁判時可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
| 請求期限 | 無 | 確定後30日內,逾期失權 |
| 風險結構 | 對當事人零成本 | 贏了零成本翻盤、輸了自費吞 |
職權鑑定(第69條第1項)
- 發動主體
-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
- 費用先由誰付
- 機關負擔,得依鑑定人請求預付
- 勝訴後能否償還
- 不適用(本就機關出)
- 請求期限
- 無
- 風險結構
- 對當事人零成本
自費申請鑑定(第69條第2項)
- 發動主體
- 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
- 費用先由誰付
- 申請人先墊付
- 勝訴後能否償還
- 據為有利裁判時可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 請求期限
- 確定後30日內,逾期失權
- 風險結構
- 贏了零成本翻盤、輸了自費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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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871002 全文修正)
鑑定所需費用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並得依鑑定人之請求預行酌給之。 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交付鑑定所得結果,據為有利於訴願人或參加人之決定或裁判時,訴願人或參加人得於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三十日內,請求受理訴願機關償還必要之鑑定費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定費用宜由行政機關自行負擔,並得因鑑定人之請求預行支付。 三、交付鑑定,以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者為限,惟如訴願人或參加人願自行負擔費用,請求交付鑑定,因鑑定之結果為有利於訴願人或參加人之決定或判決確定者,其必要之鑑定費用,應由受理訴願機關償還。
- 鑑定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裁判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訴願法 第 69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鑑定費用宜由行政機關自行負擔,並得因鑑定人之請求預行支付。 三、交付鑑定,以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者為限,惟如訴願人或參加人願自行負擔費用,請求交付鑑定,因鑑定之結果為有利於訴願人或參加人之決定或判決確定者,其必要之鑑定費用,應由受理訴願機關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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