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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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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鑑定所需費用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並得依鑑定人之請求預行酌給之。
  2. 2.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交付鑑定所得結果,據為有利於訴願人或參加人之決定或裁判時,訴願人或參加人得於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三十日內,請求受理訴願機關償還必要之鑑定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72條規定鑑定費用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當事人自費申請的鑑定若據為有利裁判,可於確定後30日內請求償還必要費用,逾期失權。

Q · 訴願裡的鑑定費用是誰出?自己花的拿得回來嗎?

機關職權鑑定機關出;自費鑑定贏了30日內可請款

依訴願法第72條,機關依職權發動的鑑定費用全部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當事人不用出錢。但若是依第69條第2項自行申請的鑑定,原則上先由申請人墊付;當該鑑定結果被據為有利於訴願人或參加人的決定或裁判時,可在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30日內,請求機關償還「必要」的鑑定費用,逾期失權。

白話解讀

錢這件事在訴願程序裡是個敏感話題,本條把它說清楚了。原則上:鑑定費用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鑑定人請求預付也可以。這對應的是機關職權鑑定(第69條第1項)的情況。但有個重要的例外,也是你最該記住的地方:如果是依第69條第2項你自己申請的鑑定(也就是你願意自費那條路),這筆錢本來是你出的,但如果鑑定結果讓你贏了訴願或行政訴訟,你可以在程序確定後 30 日內請求機關償還必要的鑑定費用。換句話說:這條把「鑑定費用」變成你的「勝訴投資」,贏了拿得回來,輸了自己吞。這個風險結構決定了你要不要動用第69條第2項申請鑑定的關鍵盤算:你對勝訴的把握有多大,鑑定費用是多少,標的爭議價值是多少。算清楚這三個數字,你就能做出理性決定。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72條為訴願程序的鑑定費用負擔規範,採雙軌設計:機關職權鑑定費用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當事人自行申請的鑑定原則自費,但鑑定結果據為有利裁判時,得於確定後三十日內請求償還必要費用,逾期則因除斥期間屆滿而失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機關職權發動的鑑定,我都不用付錢嗎?

對,依第一項,機關職權鑑定的費用全部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鑑定人請求預付也照辦,你完全不用出錢。要付錢的只有你依第69條第2項自行申請的鑑定。實務上若能以具體證據說服機關啟動職權鑑定,是最划算的選擇。

Q2什麼算「必要之鑑定費用」?我請的高價專家算嗎?

條文寫的是「必要」,不是你付多少就還多少。機關會審查費用合理性,例如鑑定機構是否具公信力、收費是否符合市場行情。選了異常昂貴的機構,超出行情的部分可能不被認列。申請時選有公信力且收費合理的機構,既增加說服力也確保費用被認列。

Q330日期限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從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之日起算,實務上以判決確定證明書記載的確定日為準。判決送達後若不打算上訴,可主動向法院聲請確定證明書讓起算點清楚。一旦超過30日,這筆錢就再也拿不回來,沒有救濟方法。

Q4訴願的鑑定費用是誰出?

機關職權鑑定由受理訴願機關全額負擔;當事人依第69條第2項自費申請的鑑定原則自費,但勝訴可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Q5職權鑑定和申請鑑定差在哪?

職權鑑定由機關發動、機關付費;申請鑑定由當事人發動、先自費墊付,只有據為有利裁判時才能在30日內請求償還。

Q6什麼叫「必要之鑑定費用」?

符合市場行情、為鑑定所必需且機構具公信力的費用,異常昂貴或超出行情的部分可能不被認列。

Q7什麼是30日除斥期間?

法律要求權利在30日內行使,逾期權利當然消滅且不得回復,是程序法的失權陷阱。

Q8自費鑑定贏了怎麼請求償還?

確定後30日內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償還請求,附鑑定費用正式單據與有利裁判文書。

Q9怎麼算要不要自費申請鑑定?

先算三個數字:標的爭議價值、鑑定費用、勝訴機率,評估投資報酬率再決定動不動用第69條第2項。

Q10申請償還要準備什麼文件?

鑑定費用發票或收據、轉帳紀錄、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訴願決定,沒有單據就算有權利也拿不到錢。

Q11怎麼讓機關啟動職權鑑定省下費用?

提出具體證據顯示確有鑑定必要,說服機關依第69條第1項職權發動,費用即由機關負擔。

Q12訴願鑑定費 vs 行政訴訟費用負擔差在哪?

訴願階段鑑定費依本條雙軌處理;行政訴訟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等規定由敗訴方負擔,兩者銜接但規範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職權鑑定(第69條第1項)自費申請鑑定(第69條第2項)
發動主體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
費用先由誰付機關負擔,得依鑑定人請求預付申請人先墊付
勝訴後能否償還不適用(本就機關出)據為有利裁判時可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請求期限確定後30日內,逾期失權
風險結構對當事人零成本贏了零成本翻盤、輸了自費吞

職權鑑定(第69條第1項)

發動主體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
費用先由誰付
機關負擔,得依鑑定人請求預付
勝訴後能否償還
不適用(本就機關出)
請求期限
風險結構
對當事人零成本

自費申請鑑定(第69條第2項)

發動主體
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
費用先由誰付
申請人先墊付
勝訴後能否償還
據為有利裁判時可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請求期限
確定後30日內,逾期失權
風險結構
贏了零成本翻盤、輸了自費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VwVfG § 80(Vorverfahren 中必要費用之償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鑑定所需費用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並得依鑑定人之請求預行酌給之。   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交付鑑定所得結果,據為有利於訴願人或參加人之決定或裁判時,訴願人或參加人得於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三十日內,請求受理訴願機關償還必要之鑑定費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定費用宜由行政機關自行負擔,並得因鑑定人之請求預行支付。   三、交付鑑定,以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者為限,惟如訴願人或參加人願自行負擔費用,請求交付鑑定,因鑑定之結果為有利於訴願人或參加人之決定或判決確定者,其必要之鑑定費用,應由受理訴願機關償還。

  • 鑑定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裁判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訴願法69條文
(08710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鑑定費用宜由行政機關自行負擔,並得因鑑定人之請求預行支付。   三、交付鑑定,以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者為限,惟如訴願人或參加人願自行負擔費用,請求交付鑑定,因鑑定之結果為有利於訴願人或參加人之決定或判決確定者,其必要之鑑定費用,應由受理訴願機關償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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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72 條規定:「鑑定所需費用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並得依鑑定人之請求預行酌給之。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交付鑑定所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7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