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71 條
- 1.鑑定所需資料在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但其利用之範圍及方法得限制之。
- 2.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請求受理訴願機關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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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71 條規定,鑑定所需資料在機關手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鑑定人並得請求機關調查證據。
Q · 訴願鑑定時,鑑定人拿不到機關手上的資料怎麼辦?
依訴願法第 71 條第一項,鑑定所需資料若在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手上,受理訴願機關應告知鑑定人並准其利用,但利用的範圍及方法得加以限制(例如涉及國家機密或公益)。第二項另賦予鑑定人主動權:鑑定人為完成鑑定,得請求受理訴願機關調查證據。這讓鑑定不必只憑片段資料下結論。
白話解讀
想像鑑定人手上拿著一份結論報告,但他寫這份報告時看不到關鍵資料,這份報告會有多少價值?這條解決的就是這個問題。它規定鑑定所需的資料如果在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手上,機關應該告知鑑定人並讓他使用。同時,鑑定人為了完成鑑定,還可以反過來請求受理訴願機關幫他調查證據。這兩個機制看起來技術,但對你有直接影響:很多訴願案件的鑑定結論之所以對你不利,是因為鑑定人拿不到完整資料、只能基於片段做判斷。你作為訴願人,可以在申請鑑定時就主動列出「鑑定人需要哪些資料」,並要求受理訴願機關確保鑑定人能取得這些資料。這把鑑定品質的主動權部分拉回到你手上。但條文也設了限制:機關可以基於國家機密或公益限制鑑定人使用資料的範圍和方法,這是必須注意的灰色地帶。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71 條為訴願鑑定程序中的資料流通與證據調查規範,建立兩項機制:一是機關掌有的鑑定所需資料應告知鑑定人並准其利用(但範圍及方法得限制),二是鑑定人得請求受理訴願機關調查證據,以確保鑑定結論建立在完整事實基礎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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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機關說「資料涉及國家機密」拒絕給鑑定人看,我能怎麼辦?▾
但書確實給機關拒絕的空間,但「國家機密」有嚴格的法律定義(國家機密保護法),不是機關隨口說了算。你可以要求機關出示該資料是依何種程序核定為國家機密、機密等級為何。如果機關說不出來,那就不是真正的國家機密。實務上機關常用「公益」或「機密」為由拒絕,但這些拒絕本身就是訴願決定後可以攻擊的對象,特別是在行政訴訟階段。
Q2鑑定人可以請求調查證據,這跟我自己聲請調查證據有什麼不同?▾
差別在於專業說服力。你自己聲請可能被機關以「無調查必要」拒絕,但鑑定人作為機關自己指定的專家,當他說「需要這個證據才能完成鑑定」,機關拒絕的成本高得多,拒絕等於承認鑑定基礎不完整。在跟鑑定人的合法接觸機會中可以建議他考慮這項機制,但要避免有不當影響鑑定的嫌疑。
Q3訴願人怎麼利用訴願法 71 條提高鑑定品質?▾
在申請鑑定時,同步提交一份具體的「鑑定所需資料清單」並引用本條第一項,要求受理訴願機關確保鑑定人能取得這些資料。清單要具體(某年某月施工日誌、某證人筆錄等),避免籠統。如機關以但書限制,要求書面說明限制理由。實務上把資料完整性的責任部分轉嫁給機關,是讓鑑定真正反映事實的關鍵操作。
Q4訴願法 71 條是什麼?▾
規範訴願鑑定的資料流通:機關掌有的鑑定所需資料應准鑑定人利用,鑑定人並得請求機關調查證據。
Q5訴願法 71 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是利用機關既有資料(機關告知准用),第二項是鑑定人請求機關調查尚不存在的新證據。
Q6什麼是鑑定所需資料的『利用限制』?▾
機關基於國家機密、第三人隱私或公益,得限制鑑定人利用資料的範圍及方法,但須具體說明理由。
Q7訴願鑑定和行政訴訟鑑定差在哪?▾
訴願鑑定在訴願程序階段由受理訴願機關囑託,行政訴訟鑑定由行政法院依職權或聲請進行,審查機關與救濟階段不同。
Q8訴願鑑定所需資料怎麼申請?▾
申請鑑定時同步附上具體資料清單,引用訴願法 71 條第一項要求受理訴願機關協助鑑定人取得。
Q9機關拒絕提供鑑定資料怎麼處理?▾
要求機關書面說明限制理由與核定程序;認限制不當者,可於訴願決定後在行政訴訟階段爭執。
Q10怎麼讓鑑定人請求機關調查證據?▾
於合法接觸時提醒鑑定人依第二項有請求權,並協助釐清該證據對鑑定結論的關鍵性,避免不當影響鑑定。
Q11鑑定所需費用由誰負擔?▾
依訴願法 72 條,鑑定費用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並得依鑑定人請求預行酌給。
Q12訴願法 71 條第一項 vs 第二項哪個對我有利?▾
缺既有資料用第一項(機關有告知義務),缺尚不存在的證據用第二項(鑑定人請求調查),兩者可並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機制類型 | 第一項(既有資料利用) | 利用機關已掌有之資料,機關應告知准用 | 第二項(調查新證據) | 鑑定人請求機關發動調查,取得尚不存在的證據 |
| 發動者 | 第一項 | 受理訴願機關(告知義務) | 第二項 | 鑑定人(請求權) |
| 限制 | 第一項 | 利用範圍及方法得限制(但書) | 第二項 | 受機關職權調查及訴願程序一般規定拘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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