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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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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應具鑑定書陳述意見。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得請鑑定人到達指定處所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70 條規定鑑定人應具鑑定書陳述意見,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得請鑑定人到指定處所說明。

Q · 訴願時拿到的鑑定書對我不利,可以要求鑑定人當面說明嗎?

可以,得聲請請鑑定人到場說明

依訴願法第 70 條,鑑定人原則上以鑑定書陳述意見,但在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得請鑑定人到達指定處所說明。當鑑定書內容有不明確、矛盾或重要事項未交代時,當事人可正式聲請鑑定人到場,並附上具體問題清單。受理訴願機關若拒絕,需說明理由,該拒絕本身可成為日後行政訴訟攻擊訴願決定的素材。

白話解讀

鑑定不是寫個結論交差就算了。這條規定鑑定人「應具鑑定書陳述意見」,意思是必須有正式書面報告,不是口頭講講。更關鍵的後半段: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得請鑑定人到達指定處所說明」。這句話對你有什麼意義?意義在於如果鑑定書寫得對你不利,或是寫得含糊讓機關有解釋空間,你可以聲請讓鑑定人親自到場接受詢問。書面有書面的局限,當面對質時鑑定人可能說出書面裡沒寫的細節,或被你問出邏輯漏洞。法庭上交叉詰問鑑定人是律師最重要的攻防戰場之一,訴願程序雖然不如法院正式,但這條給了你類似的工具。多數人拿到鑑定書就直接接受結論,沒人想到還能要求鑑定人本人現身。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70 條為訴願鑑定程序的呈現方式規範,確立鑑定意見以「書面鑑定書」為原則、必要時「鑑定人到指定處所說明」為補充的雙層結構,使鑑定意見在保有專業完整性的同時,仍保留當事人與審議機關當面釐清、檢視之程序管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指定哪一個鑑定人到場嗎?

鑑定人是機關指定的(第69條第3項),你不能直接指定哪位鑑定人。但如果案件有多位鑑定人,你可以針對特定鑑定書聲請該鑑定人到場說明。聲請時要寫明「請出具XX鑑定書之鑑定人到場說明」而非籠統地寫「請鑑定人到場」,這樣機關才知道你要請誰。

Q2鑑定人到場時我可以親自問問題嗎?

訴願程序不像法院審理那麼正式,通常由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委員主導詢問。但你可以事前提交完整的問題清單,請委員會代為詢問。如果有舉行言詞辯論(第65條),你可以親自陳述意見並間接觸發鑑定人的回應。書面問題清單寫得越具體、越專業,委員越可能逐題詢問。

Q3訴願法第 70 條是什麼?

規定訴願鑑定以書面鑑定書為原則,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得請鑑定人到指定處所說明,是當事人質疑不利鑑定的程序入口。

Q4鑑定書和鑑定人到場說明差在哪?

鑑定書是書面原則、隨鑑定即生;到場說明是補充程序、須機關認有必要才啟動,效果近似當面對質。

Q5什麼叫鑑定人到達指定處所說明?

受理訴願機關於必要時請鑑定人到指定地點,就鑑定意見口頭說明並接受詢問的程序。

Q6訴願鑑定跟法院的鑑定人到庭差在哪?

訴願程序較不正式,通常由審議委員主導詢問;法院則有正式交叉詰問,但兩者邏輯相通。

Q7鑑定書對我不利怎麼辦?

逐句檢視鑑定書找出疑點,於程序終結前書面聲請鑑定人到場說明並附具體問題清單。

Q8聲請鑑定人到場要附什麼?

指明特定鑑定書之鑑定人,並附逐項具體問題清單,註明鑑定書第幾頁第幾行的結論未說明依據。

Q9聲請鑑定人到場要花錢嗎?

依第 72 條鑑定費用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當事人聲請到場說明通常無額外鑑定費負擔。

Q10什麼時候要提出聲請?

鑑定人到場說明的聲請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提出,建議收到鑑定書後 14 日內最佳。

Q11訴願鑑定到場 vs 行政訴訟鑑定到庭哪個有利?

行政訴訟鑑定人到庭(行政訴訟法第 163 條)更正式、可正式詢問;訴願到場較簡便,可先在訴願留下紀錄供日後訴訟使用。

Q12機關拒絕鑑定人到場 vs 准許差在哪?

准許可當面釐清;拒絕則須說明理由,該拒絕理由列入卷宗,成為行政訴訟攻擊訴願決定的素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書面鑑定書(原則)鑑定人到場說明(補充)
意見呈現方式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鑑定人到指定處所口頭說明
啟動條件鑑定即附隨產生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
當事人角色被動接受書面結論得聲請並提交問題清單
攻防效果難以即時釐清模糊地帶近似交叉詰問,可逼出書面未載細節

書面鑑定書(原則)

意見呈現方式
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
啟動條件
鑑定即附隨產生
當事人角色
被動接受書面結論
攻防效果
難以即時釐清模糊地帶

鑑定人到場說明(補充)

意見呈現方式
鑑定人到指定處所口頭說明
啟動條件
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
當事人角色
得聲請並提交問題清單
攻防效果
近似交叉詰問,可逼出書面未載細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 26 VwVfG(行政程序中之證據方法,含 Sachverständige 鑑定人)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鑑定人應具鑑定書陳述意見。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得請鑑定人到達指定處所說明。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由鑑定人以書面提出報告,訴願審議委員會認有必要,得請其到達指定處所,以言詞說明。   三、稱指定處所者,指與闡明鑑定結果有關之處所。

  • 鑑定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由鑑定人以書面提出報告,訴願審議委員會認有必要,得請其到達指定處所,以言詞說明。   三、稱指定處所者,指與闡明鑑定結果有關之處所。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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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70 條規定:「鑑定人應具鑑定書陳述意見。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得請鑑定人到達指定處所說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7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