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70 條
鑑定人應具鑑定書陳述意見。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得請鑑定人到達指定處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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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70 條規定鑑定人應具鑑定書陳述意見,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得請鑑定人到指定處所說明。
Q · 訴願時拿到的鑑定書對我不利,可以要求鑑定人當面說明嗎?
依訴願法第 70 條,鑑定人原則上以鑑定書陳述意見,但在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得請鑑定人到達指定處所說明。當鑑定書內容有不明確、矛盾或重要事項未交代時,當事人可正式聲請鑑定人到場,並附上具體問題清單。受理訴願機關若拒絕,需說明理由,該拒絕本身可成為日後行政訴訟攻擊訴願決定的素材。
白話解讀
鑑定不是寫個結論交差就算了。這條規定鑑定人「應具鑑定書陳述意見」,意思是必須有正式書面報告,不是口頭講講。更關鍵的後半段: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得請鑑定人到達指定處所說明」。這句話對你有什麼意義?意義在於如果鑑定書寫得對你不利,或是寫得含糊讓機關有解釋空間,你可以聲請讓鑑定人親自到場接受詢問。書面有書面的局限,當面對質時鑑定人可能說出書面裡沒寫的細節,或被你問出邏輯漏洞。法庭上交叉詰問鑑定人是律師最重要的攻防戰場之一,訴願程序雖然不如法院正式,但這條給了你類似的工具。多數人拿到鑑定書就直接接受結論,沒人想到還能要求鑑定人本人現身。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70 條為訴願鑑定程序的呈現方式規範,確立鑑定意見以「書面鑑定書」為原則、必要時「鑑定人到指定處所說明」為補充的雙層結構,使鑑定意見在保有專業完整性的同時,仍保留當事人與審議機關當面釐清、檢視之程序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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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指定哪一個鑑定人到場嗎?▾
鑑定人是機關指定的(第69條第3項),你不能直接指定哪位鑑定人。但如果案件有多位鑑定人,你可以針對特定鑑定書聲請該鑑定人到場說明。聲請時要寫明「請出具XX鑑定書之鑑定人到場說明」而非籠統地寫「請鑑定人到場」,這樣機關才知道你要請誰。
Q2鑑定人到場時我可以親自問問題嗎?▾
訴願程序不像法院審理那麼正式,通常由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委員主導詢問。但你可以事前提交完整的問題清單,請委員會代為詢問。如果有舉行言詞辯論(第65條),你可以親自陳述意見並間接觸發鑑定人的回應。書面問題清單寫得越具體、越專業,委員越可能逐題詢問。
Q3訴願法第 70 條是什麼?▾
規定訴願鑑定以書面鑑定書為原則,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得請鑑定人到指定處所說明,是當事人質疑不利鑑定的程序入口。
Q4鑑定書和鑑定人到場說明差在哪?▾
鑑定書是書面原則、隨鑑定即生;到場說明是補充程序、須機關認有必要才啟動,效果近似當面對質。
Q5什麼叫鑑定人到達指定處所說明?▾
受理訴願機關於必要時請鑑定人到指定地點,就鑑定意見口頭說明並接受詢問的程序。
Q6訴願鑑定跟法院的鑑定人到庭差在哪?▾
訴願程序較不正式,通常由審議委員主導詢問;法院則有正式交叉詰問,但兩者邏輯相通。
Q7鑑定書對我不利怎麼辦?▾
逐句檢視鑑定書找出疑點,於程序終結前書面聲請鑑定人到場說明並附具體問題清單。
Q8聲請鑑定人到場要附什麼?▾
指明特定鑑定書之鑑定人,並附逐項具體問題清單,註明鑑定書第幾頁第幾行的結論未說明依據。
Q9聲請鑑定人到場要花錢嗎?▾
依第 72 條鑑定費用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當事人聲請到場說明通常無額外鑑定費負擔。
Q10什麼時候要提出聲請?▾
鑑定人到場說明的聲請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提出,建議收到鑑定書後 14 日內最佳。
Q11訴願鑑定到場 vs 行政訴訟鑑定到庭哪個有利?▾
行政訴訟鑑定人到庭(行政訴訟法第 163 條)更正式、可正式詢問;訴願到場較簡便,可先在訴願留下紀錄供日後訴訟使用。
Q12機關拒絕鑑定人到場 vs 准許差在哪?▾
准許可當面釐清;拒絕則須說明理由,該拒絕理由列入卷宗,成為行政訴訟攻擊訴願決定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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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書面鑑定書(原則) | 鑑定人到場說明(補充) |
|---|---|---|
| 意見呈現方式 | 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 | 鑑定人到指定處所口頭說明 |
| 啟動條件 | 鑑定即附隨產生 | 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 |
| 當事人角色 | 被動接受書面結論 | 得聲請並提交問題清單 |
| 攻防效果 | 難以即時釐清模糊地帶 | 近似交叉詰問,可逼出書面未載細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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