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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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9條的規定,如果訴願事件經訴願人依訴願法第六十條規定撤回,審理程序應立即終結,並且應立即函知訴願人及參加人。這表示一旦訴願人依照訴願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撤回訴願,審理程序將被立即終結,並且訴願人和參加人將被通知此事。具體可見於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9條的規定。
- 訴願名詞
- 第六十條條文
- 參加人名詞
- 訴願法 第 6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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